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2018-04-09 16:21:0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初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属于本院管辖。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各方同意,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也可由××××法院管辖。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同意本院将案件移送××××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方也均同意将案件移送××××法院管辖的,本院会及时将本案移送××××法院,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年××月××日

(院印)

 

附:

回 执 当事人: ,案号: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是否同意将本案移送××××法院管辖: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样式适用于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法院在立案和庭审前征求当事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原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用。

二、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集中管辖司法文件制定。本样式仅适用于根据有关集中管辖规定,原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仍保留并经批准有权管辖行政简易程序案件用。

三、本建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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