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也敢伪造证据 被告因不诚信诉讼被罚5万
2018-07-13 09:26:2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被告李某红构成不诚信诉讼,依法对其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李某红和原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9日,李某甲、李某乙将李某红、原某诉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审理过程中,李某红提供了“原某出具的委托书”,显示原某委托李某红代为诉讼,权限是特别授权。后李某红分别与李某甲、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2341、23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某以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参加诉讼为由,向晋城中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李某红提供的“原某出具的委托书”系其伪造,上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李某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冒充他人签名,伪造重要诉讼材料,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误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某红罚款5万元。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伪造证据是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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