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司法制度特点
2018-07-27 09:2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文杰
  坦桑尼亚地处非洲的南部,系英国的“前殖民地”国家,也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坦桑尼亚司法制度的构建,既呈现出浓厚“殖民地”印记,也带有本土化构建色彩。

  坦桑尼亚司法体制

  坦桑尼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由坦桑尼亚大陆地区和桑给巴尔岛组成,其司法体制实行的也是二元制,即坦桑尼亚大陆地区司法体制和桑给巴尔司法体制。由于坦桑尼亚原属英国殖民地,其司法体制和法律受英国普通法影响较大,在司法制度构建上呈现出浓厚的英国普通法的色彩。

  在坦桑尼亚国家层面,设立了联邦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坦桑尼亚大陆地区和桑给巴尔岛地区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受理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目前法院共有1名首席大法官和15名大法官。

  坦桑尼亚大陆地区司法体制与桑给巴尔司法体制是并行的、互不交涉,大陆地区司法体制包含了四级法院系统,即基层治安法庭、初级法院、地区及居民裁判法院和高等法院。桑给巴尔司法体制主要包括三级法院系统,即基层法院、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桑给巴尔岛地区还设立一个伊斯兰教法庭,专司处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案件。桑给巴尔岛辖区的案件全部由桑给巴尔岛法院负责审理,一般不得上诉至联邦最高上诉法院。但涉及宪法和伊斯兰法律的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上诉法院。

  目前,坦桑尼亚全国共有15个高等法院,其中坦桑尼亚大陆地区14个高等法院、桑给巴尔地区1个高等法院。在法官任命方面,最高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均由总统咨询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后任命;其他法院的法官,均由首席大法官任命。

  坦桑尼亚司法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法律的多样性。坦桑尼亚法院审理案件体现了法律本土化与法律殖民化的相融合,除了适用国会制定的法律外,法院审理案件还适用英国普通法、地方种族法以及伊斯兰法律。坦桑尼亚国会除了制定全国范围的法律,还制定仅适用于坦桑尼亚大陆地区的法律,桑给巴尔岛的法律由桑给巴尔地区会议自行制定。

  二是专门法院的创设。除了一般性的法院外,在坦桑尼亚大陆地区高等法院内部设立三个特殊法院,如劳动法院,专门负责处理就业和劳动关系纠纷案件。随着坦桑尼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外国投资的迅猛增长,国会及时修改《1984年高等法院注册规定》,授权高等法院成立商业法院,专门负责处理与商业有关的案件,确保商业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落实1999年《土地法》,成立土地法院,专属管辖与土地纠纷有关的标的额50000先令以上的案件。但目前桑给巴尔岛地区的高等法院只设立了商业法院。

  三是民事判决执行机制。坦桑尼亚民事判决的执行,依赖于执行代理这一特殊机构。按照坦桑尼亚现行的民事法,法院只负责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并不负责判决的执行工作。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则由胜诉方向执行代理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

  执行代理机构通过雇佣特许执行员来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特许执行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且经高等法院审核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的个人。执行代理机构在雇佣特许执行员时,须交纳一笔保证金,法院设立专门赔偿基金,用以支付特许执行员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产生的赔偿。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不当行为的特许执行员,法院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坦桑尼亚的司法行政体制

  与坦桑尼亚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的机构主要有三个:司法服务委员会、法律改革委员会、宪法事务与司法部。

  坦桑尼亚司法服务委员会主要由坦桑尼亚联邦最高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上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另加两位由总统任命的成员组成。该委员会是司法界自我管理机构,委员会主席由联邦最高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向总统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法官提供咨询意见;二是接受对法官的投诉;三是对联邦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进行管理;四是向总统建议免去无法履职的联邦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五是任命联邦最高上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以及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

  坦桑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依据国会1980年11号法案创设,是一个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接受宪法事务与司法部的指导,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1983年10月正式运行。其职能主要有:推动法律改革以适应坦桑尼亚经济法律的发展和人民的期望;对各类法律背后的哲学原理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意见;提出新的法律及法定机构;提出新法律、新原则、新措施、新机制以符合坦桑尼亚每位公民的期望。法律改革委员会自创设以来,历任委员会主席均为法官。法律改革委员会内部设立7大部门,财政预算部、行政与人权部、内部审计部、公诉部、法律评论部、法学研究部、普法部,日常运作由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

  宪法事务与司法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司法部长是内阁组成成员。总部设在达累斯萨拉姆市,目前有工作人员200余人,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宪法事务与司法部下设14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行政办公厅、内部审计司、政府通讯司、信息与通讯技术司、政策与规划司、行政与人力资源管理司、公共法律服务司(法律援助司)、公众申诉司、法律服务司、宪法与法官监督司(法官监督司)、宪法执行司等。同时负责管理若干个直属单位,包括登记、破产与信托协会、坦桑尼亚法学院等。宪法事务与司法部的主要职能包括进行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司法行政与财务管理;研究实施人权计划;负责有关司法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公证事务;承担对监狱的管理;指导法律改革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工作等。

  坦桑尼亚作为后殖民国家,其在构建法律制度时,不得不面临着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普及,需要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进一步加快了本国法律制度的构建步伐;另一方面,在坦桑尼亚,宗教教义支配着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家庭关系。如何处理宗教教义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关系,成为其法制建设中面临的实践难题。在此问题上,坦桑尼亚采取了较为务实的做法,即在法院系统设立专门法庭,如坦桑尼亚在桑给巴尔岛地区设立伊斯兰教法庭,专司处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案件。

  作者单位: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郝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