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砍伐杉树161株获刑三年三个月并罚金
2018-08-15 09:54:14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一男子利益熏心,擅自来到进贤县某林场盗伐杉树并运出销售,最终触犯了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要求被告人刘某于刑满释放后一年之内在进贤县某林场内补种杉木161株,并保证成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某林场盗伐杉树,将杉树锯成两米左右一段运下山,并将树梢遗留在山场。后被告人刘某将所盗杉木段出售给陈某等人,非法获利14000余元。2017年12月9日,进贤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刘某出售给陈某的197段杉木。经司法鉴定,扣押的杉木和山场遗留的树段、树梢折算活立木蓄积量为27.791立方米。作案后,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进贤县某林场盗伐杉木株数为161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进贤县某林场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刘某补种相应的树木,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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