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轿车被强行开走 出卖人应否返还车辆价款
2018-12-03 09:41:45
     中国法院网讯 (史秀永)  在日常生活中,不时发生一些贪图便宜的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廉价二手轿车,使用不长时间后便被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开走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出卖人应否向买受人返还车辆价款?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买受人的原告郭某请求解除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赵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7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全部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2014年5月26日,作为甲方的被告赵某与作为乙方的原告郭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拥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以272000元的价款转让给乙方;车辆转押给乙方后,如发生车辆丢失、事故损坏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应保证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如发生盗抢、诈骗、租赁纠纷,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退还给乙方上述购车全额款项。争议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周某。同年5月26日,赵某将争议车辆(旧车)及周某的《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付郭某。2016年12月10日,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将争议车辆强行开走。事情发生后,原告随即报警。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控告的财物被抢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理由,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郭某在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前一天从某农村信用社提取现金199000元,并向范某借款75000元,共计准备现金274000元,且被告在签订完《车辆转押协议》后将争议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占有、使用争议车辆达2年之久,故推定原告郭某已将车辆转押价款272000元交付给了被告赵某,原、被告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原告郭某在与被告赵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时明知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周某而非被告赵某,却仍然要购买争议车辆,双方虽然在《车辆转押协议》中约定被告应保证争议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如发生盗抢、诈骗、租赁纠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车辆系被告因盗抢、诈骗、租赁途径而取得的,故被告不应当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原告请求解除《车辆转押协议》的理由是争议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开走,购车目的无法实现。然而,被告已将争议车辆交付原告,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原告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并占有、使用争议车辆2年之久,且本案不具有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车辆转押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后,由此产生的直接财产处理后果是恢复原状。由于原告取得的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开走,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车辆系被告或原车主开走,在原告无法将争议车辆返还被告的情况下,其单方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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