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图”上的不断完善
2019-09-10 15:14: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刘云 杨琛琛 方帅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由于实践中类案的识别标准、优先等级排序、案例冲突时的指引规范等不够明确,加之检索平台功能单一,推送的案例不够精准,类案检索的推广应用尚存在一定困难。

  如果说成文法为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绘制了一幅法律地图,那么法官的裁判则是遵循着该地图所形成的一次又一次的司法足迹。作为在先的司法裁判,案例是路标、是指引。

  “类案经验是司法裁断的宝贵资源,但只能起选择性、辅助性作用,我们并不能因为成百上千个案件的相同判决结果而直接决定当前案件的判决结论,这不仅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干预,也是对法官智慧的否定。”衢州中院院长魏新璋说。

  这种观点得到大多数法官的认同,不应“一刀切”地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及制作检索报告。湖州中院宣教处副处长徐振华认为,是否检索类案应以案件的复杂程度、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及法官的办案需求为依据,也可以设置特定案由、法律适用争议、审判程序为强制关联检索范围。通过对适用范围的明确界定,倒逼法官就案件进行类案检索。

  魏新璋认为,可以考虑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被上级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法官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等六类首先考虑适用类案检索。

  如果说司法是一台生产机器,那么判决书则是司法产品,公众通过裁判文书直接感知司法产品的质量。在先判决是否应在当前待决案件中加以援引?徐振华说,指导性案例正是通过法院的援引、司法的适用发挥其效力。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此有援引义务,除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外,更为丰富及全面的裁判理由部分更适合作为裁判文书直接援引的对象。而对于指导性案例之外的示范性案例及其他在先判决,权威性略显不足,法官并无在裁判文书中主动援引的义务。同时,要进一步构建关联案件检索与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衔接机制。裁判结论在经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及时提炼裁判规则,在辖区内公布以有效指导后案裁判。

  与类案检索相配套的机制,徐振华认为,要从国家层面建立时间跨度大、推送案例广的大数据类案库,避免各地数据库各自为政。要进一步精细化类案标签,丰富检索源,明确类案来源、层级、效力、性质等,对于属于指导性案例之外的公报案例、高级法院指导案例等关键信息一并标明,并通过一定规则明确各类案例的效力层级,以供裁判法官参照使用。要加强法官法律适用技术培训,特别要重视案例研究在统一裁判尺度、培育法官思维方面的作用,深入研究和探索新型案例教学模式,加大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的比重。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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