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51人资料套现 金融公司业务员获刑七年
2019-09-16 09:05:22
 

    中国法院网讯 (曾德利 邹方筱)   “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啊,都是骗人的。”谭某懊恼地说。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

  李某是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偿还贷款为由,四处“招揽”人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李某前后共骗谭某、骆某、曾某等51人,到与其所属的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的商铺,选购消费品,计算出贷款金额,并骗取各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以各被害人的名义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业务。贷款到账后,李某从上述商铺套取现金,却未帮被害人偿还全部贷款,造成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李某诈骗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商品贷”套路。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为由,骗被害人在店铺购买心仪消费品,并办理贷款。事后,不仅没有帮受害人偿还贷款,还从商铺套取现金,非法牟利,致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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