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2019-10-16 10:14:48
 

    中国法院网讯 (许泽平 舒畅)   10月15日上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越建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代越建与被告人刘忠元、秦萍丽、綦世红(两人均在逃)、陈锡彬、杨忠(两人另案处理)、呙建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为联系纽带,逐步形成一个以被告人代越建为首,秦萍丽为骨干成员,綦世红、刘忠元、陈锡彬、杨忠、呙建军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长期在岳阳地区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为担保借款的“购房合同”、制造银行转账流水及银行业务凭证、隐匿还款证据等“套路贷”手段对被害人陈国强、李岳华、李秋林、潘迪辉、孙昌武、李雪兰、郑福民等人实施诈骗,诈骗既遂共计755.037万元,未遂共计4205.3902万元。与此同时,该团伙一方面通过非法拘禁、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堵门、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非法索债,另一方面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申请“虚假仲裁”的方式实现非法获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汨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越建等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主要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代越建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诈骗罪的处罚较虚假诉讼罪重,故被告人代越建以诈骗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代越建在向被害人讨债的过程中,纠集多人在被害人的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堵门、关电闸、拉横幅、用喇叭喊口号、打砸物品等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滋扰、纠缠、跟踪等等,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经营秩序,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忠元,应他人纠集先后两次伙同代越建、呙建军等人在被害人的公司及酒店实施滋扰、纠缠、拉横幅、喊口号等行为,同时被告人刘忠元在担任泰兴公司保安经理期间先后两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其中被害人夏云在代越建办公室找代越建谈退还商场建设费时,被告人刘忠元携带刀具划伤夏云面部,属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情形,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汨罗法院以被告人代越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刘忠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代越建及其同案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7048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代越建及其同伙实施“套路贷”交付给被害人陈国强、李岳华、李秋林、潘迪辉、孙昌武、黄训洪、郑福民本金中剩余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99.8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汨罗法院还对被告人陈锡彬、杨忠帮助伪造证据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锡彬2012年因其他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本案中所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的两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集中公开宣判这批涉恶案件,有力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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