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2019-12-19 10:57:3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曲铁良任比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比特公司自主研发了《彩票大赢家》《双色球大赢家》《3D大赢家》《足彩大赢家》等分析软件,为彩民提供服务。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望城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对曲铁良立案侦查,后该局扣押了比特公司电脑主机4台、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及帐本、会议记录本等,责令比特公司汇款27.32万元至望城区公安局账户暂扣。6月1日,曲铁良被刑事拘留。6月28日,望城区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7日,曲铁良被取保候审。从7月6日起,望城区公安局陆续将扣押的财物退还比特公司。8月9日至11月6日期间,望城区公安局共退还比特公司服务器6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2张。2008年4月23日,望城区检察院以曲铁良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批准逮捕,并于4月25日执行逮捕。因其患有心脏疾病,于4月30日经批准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8日,望城区检察院认为曲铁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12月8日,望城区公安局将扣押的电脑主机4台退还比特公司,同月23日将暂扣款27.32万元退还比特公司。2011年12月,曲铁良、比特公司以望城区公安局错拘错捕、扣押公司及私人财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望城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一,望城区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比特公司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现金及帐本等物品,导致比特公司无法经营,实质上造成了比特公司的停产停业,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房屋租金、水电费、留守职工工资。第二,望城区公安局无法举证证明退还时电脑能正常使用,故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出发,望城区公安局应赔偿比特公司电脑维修和数据恢复费用。第三,望城区公安局于2007年5月31日扣押比特公司27.32万元,于2010年12月23日退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据此决定由望城区公安局赔偿比特公司房屋租金165000元、电费4590.02元、职工经济补偿80000元、留守职工工资20000元、电脑维修费24800元、被扣押款利息14593.43元,合计308983.45元。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虽有权利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也应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避免由于措施的不当导致涉案企业、人员造成额外的损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强调,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亦明确指出,应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各类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办案和审慎保护产权的司法执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对企业用于经营的设备等物品予以查封,导致企业无法经营,并造成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对于产权保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