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非法生产经营药品 发财梦破灭四人获刑罚
2019-12-25 10:09:1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冲锋 王晓红)   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四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生产硫酸软骨素,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裁定。

  被告人关某给临沂生产软骨素的厂家送过原料,看别人生产软骨素比较简单挣钱,于是谋生自己干的念头。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关某与被告人彭某商定,由关某购买机械设备,彭某提供厂房、场地生产加工硫酸软骨素;之后,被告人关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开始生产硫酸软骨素;生产期间,关某负责购买原材料、销售硫酸软骨素,张某负责经营管理,杨某负责生产技术指导。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关某、张某、杨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生产硫酸软骨素,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上列被告人生产的硫酸软骨素经安徽省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与药品硫酸软骨素钠对照品的图谱一致。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刑罚。关某、张某二人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法院经查认为:上诉人关某、张某、原审被告人杨某、彭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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