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犯罪 男子获牢狱之灾

2020-01-07 11:22:34
 

    中国法院网讯 (罗兰)   以为未成年人偷东西被抓了没事,便指使未成年人给自己偷摩托车,结果却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被从重处罚。近日,福建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五日。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晚,吴某、严某等人在三明市某KTV内喝酒,期间,吴某提及因自己的摩托车被严某弄丢,导致自己出行不便,严某听后建议让其经常去偷摩托车的“朋友”去偷辆摩托车回来给吴某用,吴某同意。凌晨,吴某、严某(另案处理)唆使未成年人赵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黄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乘坐吴某的越野车从KTV出发到三明动车北站停车场,由黄某负责接线、赵某协助帮忙,盗窃被害人林某的爱玛牌助力车。随后,赵某、黄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汤某的一部路虎8代二轮摩托车供被告人吴某及严某使用。经认定,被盗的爱玛牌助力车、路虎8代摩托车的价值分别为1610元、285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能够主动退出部分被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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