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疫情影响,基层法院如何做到三结合
2020-03-16 09:27: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接滨
 

  基层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上级法院就做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发挥司法职能,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自疫情暴发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团结奋斗,推动这场全民战“疫”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但日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基层人民法院干警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的精神内涵,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省、市三级法院就做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发挥司法职能,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努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要坚持统筹疫情防控与推进审执工作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动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审执工作,着力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要坚持更高站位。当前,受疫情影响,基层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防控疫情,要严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坚持把疫情防控重大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增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使命感,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其次,要强化行动自觉。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把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紧紧抓在手中,利用现有条件、现有资源,创新方式方法,转变思路思维,有条不紊地推进审执工作。最后,还要落实工作责任。一方面,要将疫情防控的工作责任落细落小落实;另一方面,要切实发挥好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执法办案。

  二是要将坚持解决群众诉求与深化司法改革相结合。受疫情影响,根据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集聚”的相关要求,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基层派出法庭等一些窗口部门或多或少地采取了暂时性限制管控举措,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部分群众诉求。对此,基层法院需要立足实际,发挥好司法改革的红利,通过以下三个转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首先,司法为民的宗旨不变但理念要变。当前,基层法院要努力克服困难,把疫情的“防控期”转变成工作和思维的“转换期”,解决思想层面上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转变司法为民的理念,发挥自身能力和优势,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加快补齐短板,以扎实有效的审执工作业绩,彰显出基层法院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决心和信心。其次,服务群众的标准不变但方式要变。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果,积极推行“不见面”办案、网上开庭,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同时,要注重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不能因“不见面”工作就降低服务群众的标准和要求,要坚持更严格的审执工作要求,避免群众因“不见面”工作方法,产生误会和不理解,进而导致对司法工作的不满意。最后,化解矛盾的目标不变但要求要变。疫情影响下,基层人民法院虽然面临着大量的审执工作任务,但不能仅仅局限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在做到案结事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加以解决,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是要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与强化审判职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从基层法院来说,疫情影响下,需要将服务经济发展与强化审判职能相结合,着力为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首先,要强化风险预判。坚持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疫情对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认真思考、提前预判,深入分析研判疫情期间以及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具有操作性强、预防性好的意见建议,切实把疫情对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其次,要强化主动作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基层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不变。对此,要切实强化担当意识和主动作为,坚持系统化思维、全局性站位,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地方发展大局中定位、谋划、推进。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审判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贡献度。最后,要强化职能发挥。一方面,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通过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利用疫情诈骗等违法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要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疫情结束后,要坚持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重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