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罚金刑执行困境及解决对策
2020-03-31 15:16:23 | 来源: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作者:齐孝东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该刑罚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在财产权利上加以剥夺,从而达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实务中,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困难重重,导致罚金刑的实际执结率较低,裁判“虚化”,严重损害了罚金刑的法律价值。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为例,2019年以来共立案执行罚金类案件153件,实际执结49件,实际执结率为32.03%,相较于整体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出了十三个百分点。
  一、罚金刑的执行主体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现实中,除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外,绝大多数的罚金刑会进入执行程序,即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保障实施,执行主体即为裁判法院执行局(庭)。裁判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犯罪分子未按期缴纳罚金后,将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通过立案庭统一执行立案后,移交本院执行局(庭)进行强制执行。
  二、罚金刑的执行困境
  (1)量刑标准太单一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也就是说,犯罪情节越重,罚金刑判处数额越高;相应的,犯罪情节越低,罚金刑判处数额越低。犯罪情节的轻重是罚金刑的唯一量刑标准。这种量刑标准固然能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但是却忽视了犯罪分子的客观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导致很多案件被执行人根本无力负担,结果就是“执行不能”,空判现象严重。例如被执行人郭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郭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6000元对于普通人来讲,数额不大,但是郭某却无力承担。郭某系70余岁的孤寡老人,儿子、媳妇均遇意外去世,因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仅依靠政府每月发放200元养老补贴度日。若将其养老补贴强制执行,将导致郭某近三年失去生活来源,该案经合议庭合议,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2)通知送达有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实中,法院为节约司法成本、高效办理案件,执行文书大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单回执上的签名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收到执行文书,而邮寄地址则以民事审判阶段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但上述工作方式不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因为刑事审判阶段不需要被告签订地址确认书,故罚金刑的执行文书送达地址则是以被执行人户籍地址为准。邮寄送达方式不成,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实务中一般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张贴或登报的方式。在公告流程完成后,确实保证了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成功,但是实际送达被执行人的概率非常小。执行通知书难以送达,法官与被执行人互相联系不上,导致被执行人不知道去哪履行、怎么履行,极大地限制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可能性。例如位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位某被判处罚金两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尝试联系位某未果,按照其户籍地址向其邮寄执行手续被退回,最后只能在其居住地附近以及法院公示栏中张贴公告向其送达。因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最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位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结案后不久,位某购买高铁票被拒才得知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当即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法律义务。
  (3)分期缴纳无价值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法律虽明文规定,罚金可以在期限内分期缴纳,但是对如何分期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分期缴纳操作性不强,且实用价值不高。一是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较短。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一般是规定“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仅仅十天的履行期,分期和一次性缴纳区别不大。二是对分期操作方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一次性缴纳罚款,申请分期缴纳,如何操作是一个难题,需要如何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由谁作出决定?最长分期期限是多少?这些均没有明文规定,执行法官亦无法随意操作,因此分期缴纳罚金规定只停留在法律规定上,实际适用率不高。
  (4)移交执行很缓慢
  罚金刑判处后,犯罪分子需要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向刑事审判庭缴纳罚金,若逾期未足额缴纳,刑事审判庭当及时移交执行。实务中,因罚金刑的执行程序依托法院依职权启动,无当事人主动申请,且刑事审判庭案多人少、案件繁忙等原因,导致罚金刑的移交执行效率低下,甚至存在大量判决后两三年或更长时间才移交执行等问题,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如:被执行人在刑满释放后由于生活、工作的客观需要,离开原籍生活,执行过程中行踪难以定位;长时间未采取强制措施给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充分时机,执行过程中查找财产困难。且犯罪分子对于罚金刑,相较于自由刑来说缺乏重视,移交执行缓慢会导致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时间间隔过长忘却主动履行。
  三、解决对策
  (1)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灵活适用罚金刑

  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法官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家庭条件以及生活背景都比较了解,因此在判处罚金的时候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单单要以法律为准绳,衡量犯罪情节的轻重,还要以事实为依据,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承受能力,灵活运用罚金刑。这样既能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也能提高罚金的实际收缴率,真正发挥罚金刑的震慑能力。
  (2)督促签订地址确认书,便利送达执行文书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可以借鉴民事审判程序,督促犯罪分子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其本人签订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是其直系亲属的住所及联系方式,并告知其在刑满释放后如果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告知法院。保持联系是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执行法官按照地址确认书邮寄执行文书,可高效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全面提升执行效率,并有效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3)调动执行法官能动性,推动落实分期缴纳
  建立分期缴纳申请制度。对于罚金数额较大,被执行人一次性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主动申请分期缴纳的,承办法官需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查控,到其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调查生活来源、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状况等,形成初步分期缴纳意见,提交合议庭进行合议,经合议确定是否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以及如何分期等。
  (4)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及时固定执行财产
  一是建立刑事审判阶段的执保制度。即在刑事审判阶段,刑事法官可提前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及监督,若发现被告或者其亲属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依法提前予以财产保全,从而降低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
  二是建立罚金刑案件及时移执制度。即明确规定罚金刑案件需在刑事案件结案后移交执行的具体日期,并将及时移转率纳入刑事承办法官的考核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督促罚金刑案件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刑事审判庭将罚金案件移交执行后,由执行法官应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有财产的及时予以查封、冻结。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积极督促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处置其名下的财产。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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