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审判便民利企 疫情之下彰显担当
2020-04-29 08:30: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自正法 何洋
 

  远程审判是智慧法院与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应随着疫情结束而停止,不应因可能有违直接言词而摒弃,更不应因网络基础设施有限而迟缓。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时,各地法院先后关闭了线下的诉讼服务中心,线下审判活动受到了严重限制。然而,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法治,司法审判活动的有序推进对打击涉疫情犯罪、处理涉疫情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诉讼工作的通知》中也对全国法院推进在线审判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动员。

  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少法院纷纷采取远程审判方式处理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依托互联网音频、视频等技术,实现了线上异地的同步庭审。远程审判的运用将疫情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起到了快速打击涉疫情犯罪、便捷处理涉疫情纠纷的重要作用。

  远程审判助力疫情防控,足不出户化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这一规定将远程审判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远程审判的优势凸显,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疫情防控铸造了坚强防线。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各地法院陆续恢复开放了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活动日趋正常。为此,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远程审判的方式,在线开展答辩、质证、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能有效处理、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远程审判助力打击涉疫情犯罪,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预防功能。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为取得疫情阻击战的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各地也连续发生了多起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迫切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及其预防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当然,对涉疫情犯罪的打击离不开“看得见”的庭审,但线下开庭又加大了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尤其是对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行为人而言,其本身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人,这就导致传统庭审活动不得不搁置。为此,将远程审判适用于刑事案件审判中,是打击涉疫情犯罪的现实所需,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的效果,也是保障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

  远程审判助力庭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的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往往因地域问题不便长途奔波,证人到庭率低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庭审实践,不利用于庭审举证、质证,查清案件真相。而远程审判可极大地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活动的意愿,从而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远程审判将庭审活动摆脱了法庭的局限,有利于全程录音录像的落实,倒逼法官开展庭审直播,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化、公开化,从而提高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获得感与信任度。

  远程审判助力民企复工复产,使得审判活动更加经济、便捷。现阶段,我们正面临着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两大难题,远程审判脱离的法庭限制,为防控疫情提供坚强的防线。同时,远程审判的经济节约性也为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传统的庭审活动要求当事人实际到庭,从而加大了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尤其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下,原告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传统庭审活动中,外地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往往需要提前一天到达以确保可准时参加庭审,为此会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一些小额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诉讼成本的原因不得已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远程审判正好能够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例如,各地法院不断加大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和指导,由院领导带头使用远程审判处理案件,积极采用在线紧急许可、活封活扣等方式,帮助一些当地民营企业解决纠纷、恢复生产,企业员工重新复工,发挥远程审判在疫情防控中的独特作用。

  远程审判是智慧法院与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曾多次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更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网络技术加强审判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远程审判不应随着疫情结束而停止,不能因可能有违直接言词而摒弃,更不能因网络基础设施有限而迟缓。我们应当深挖远程审判的内在潜力,将远程审判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从而加速智慧法院与智慧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