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涉执案件困境及对策
2020-05-20 15:02: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刘伟光 林铭春
 

  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企涉执”)的案件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净化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要发挥司法职能,将执行强制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本文基于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民企涉执案件的实证数据,以破解民企执行难为视角,探析民企涉执案件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民企涉执案件执源治理提供新思路。

  一、民企涉执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至2019年,龙岩市两级法院受理民企涉执首执案件13099件,已结案12931件,占比98.72%,其中执行完毕6116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953件,终结执行1389件,销案412件,驳回申请57件,不予执行4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民企涉执案件数量较为平稳

  2016至2019年,龙岩全市两级法院民企涉执案件分别受理3504件、3170件、3328件、3097件,占比分别为17.94%、18.56%、24.22%、16.47%,民企涉执案件受理总体平稳,但2018年、2019年占比起伏较大。

  (二)民企涉执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呈逐年递增态势

  2016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54.83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13.66%;2017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46.12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21.55%;2018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41.54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38.37%;2019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43.72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35.36%。2016至2019年,民企涉执案件实际到位标的额分别为7.49亿元、9.94亿元、15.94亿元、15.46亿元,占比分别为13.66%、21.55%、38.37%、35.36%,其中2017年比增32.71%、2018年比增60.36%。

  (三)民企涉金融案件量和申请标的额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企涉执案件中,涉银行为申请执行人案件共746件,申请标的额54.59亿元。从每年受理的涉银行为申请执行人案件量来看,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6年以来分别受理251件、185件、169件、141件,并分别比降26.29%、8.65%、16.57%。从申请标的来看,总体也呈下降趋势,其中2016年以来申请标的额分别为16.2亿元、13.57亿元、13.54亿元、11.28亿元,分别比降16.23%、0.22%、16.69%。

  (四)民企涉执案件的结案用时较长

  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企涉执已结案件12931件,其中结案用时超过6个月以上的5017件,占已结案件38.8%;超过1年的1531件,占已结案件11.84%;超过2年的207件,占已结案件1.60%。未结案件168件中超过6个月未结案件36件,占未结案件21.43%;超过1年未结案件19件,占未结案件11.31%;超过2年未结案件7件,占未结案件4.17%。

  二、民企涉执案件面临的困境

  通过对民企涉执案件梳理,探析执行质效情况,发现民企涉执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市场主体的净化。

  (一)企业经营状况及财产调查难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法定代表人仅是挂名,非实际控制人;有些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处于失联状态;有些利用关联企业逃避执行,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使得法院很难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调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财产。同时,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对公司注册仅作备案登记,存在登记信息过于简单、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使得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信息大相径庭,如有些企业注册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地址,有些企业属于“三无”企业,有些企业虽注册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但早已人去楼空。此外,在执行过程中除了经法定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等可确定财产外,企业还存在许多难以认定的财产,如第三方债权、未登记财产、关联企业财产混同等,导致企业实际财产状况难以调查清楚。

  (二)企业财产处置难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涉执企业虽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法启动处置程序,究其原因是债权人不愿启动,不缴纳评估费;被执行企业不愿启动,采取提异议复议方式拖延时间;执行干警觉得案情复杂,存在畏难情绪,导致财产处置程序无法启动。同时,由于有些企业所处位置偏僻,厂房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资产难以变现;有些企业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处置财产存在瑕疵;有些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与共同共有资产混同,权属不明,最终导致执行标的难以处置。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该执行异议期间只能暂缓处分执行标的,导致财产处置效率低。

  (三)企业“执转破”难

  民企破产保护意识薄弱,对破产制度认识不足,并存在抵触情绪。有些地方政府对破产制度的功能认识也不足,观念陈旧,认为企业破产会影响政绩,损害地方形象,并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同时,由于民企法人独立性欠缺,财务制度不规范,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缺失,如法定代表人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金钱不入账、利用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公款私存、虚构债务等,导致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工作难以推进。此外,“执转破”案件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以至于有的干警对审理“执转破”案件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应对之策。

  (四)企业拖欠的税款处理难

  执行过程中民企历史欠税问题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究其原因是民企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存在“欠税有理、有利”的错误观念,并以资金周转困难、长期亏损以及债务上升等因素为由长期拖欠税款;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清欠措施力度不够,缺乏主动性,并认为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拒绝法院无法足额受偿的分配方案。

  同时,法院与税务机关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对民企欠税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让本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问题进入执行程序,如对司法拍卖涉案财物采取先缴欠税后过户方式,也不管是否符合条件直接将参与分配函移送法院“坐等”足额受偿,导致执行阶段承担了大量超出自身职能所无法解决的难题。现行税收征管公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并与其他实体法、程序法存在效力竞合,导致税收债权何时产生和具体数额无从知晓,不仅影响市场交易安全,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理期待。

  此外,法院与税务机关对申请强制执行或参与分配的材料要求、司法拍卖参考价、税费缴纳等存在分歧,缺乏统一标准。

  三、破解涉民企“执行难”的对策

  破解民企执行难是法院执源治理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民生权益,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净化市场主体,实现民企提质增效。

  (一)强化执行力度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

  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创新执行措施,强化执行力度,并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对长期未结案件开展“五查”(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工作,对线上调查未覆盖的部门、区域、行业及时采取线下措施,做到“应查尽查”。同时,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多方联动、无缝对接、动态监管的目的,实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状况同步更新,防止涉案民企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不诚信行为。

  同时,强化财产处置力度,缩短财产处置周期,与不动产、税务、工商等联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财产调查效率;积极运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缩短评估期限,并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此外,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秉持公正、文明、善意、谨慎的执行理念,坚持综合考量、审慎适用原则,既要保持对涉执企业采取高压态势,也要对有履行意向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企采取“放水养鱼”的做法,既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民企赢得喘息之机。

  (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净化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立审执无缝衔接机制,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让执行不能案件有良好的退出渠道。建立“执转破”协调沟通机制,让政府和企业正确认识破产制度,转变观念,承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并积极配合法院启动“执转破”程序。

  同时,要统一认定标准,分类施策,通过分析研判资产负债率、财务报表等数据资料,将相关数据进行量化指标和细化标准,并对辖区内僵尸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制作台账,梳理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来研判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或者可能性,并以“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为原则,对有发展前景企业要尽力促使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达成和解,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破产清算方案,依法促使其有序退出市场,净化经济环境。

  (三)构建执行涉税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

  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工作要积极作为、主动出击,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纳税宣传,依法曝光一批民企欠税典型案例,增强民企的纳税意识,并对无故拖欠税款企业采取高压态势,形成浓厚的执行氛围,促使其转变错误观念。同时,完善税收征管公告制度,将税收债权公告时间、方式、地点、内容等规范化,构建具有公信力、可预测性的税收债权公示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合理期待。此外,规范参与分配时间节点,执行法院在将涉执财产移送评估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回复,并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税收债权参与分配申请。

  (四)构建法院与税务机关司法协作机制

  为确保税收征管顺利进行,法院和税务机关要强化联动,加强双方的良性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将税收优先权纳入到民事执行程序对债权实现的合法保障之中,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立追缴欠税执行协作机制,依托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时跟踪欠税企业或个人的涉执情况,规范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建立司法网络拍卖房地产询价工作机制,通过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定向询价,由税务机关书面反馈询价标的计税基准价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为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拍卖或变卖提供参考价,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同时,法院可以主动将涉企资产处置的相关信息函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算欠缴税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协助查明执行标的涉税情况、估算交易税费等,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确保资产顺利交易过户。

  此外,法院与税务机关要深化协作,破解司法拍卖交易过户中税费缴纳堵点,即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并收取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后,予以出具相关完税凭证,确保司法拍卖财产顺利交易过户,避免因历史欠税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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