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两山”理念 让污染者担重责

广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判赔1.3亿
2020-10-19 10:00: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君源 胡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罗伟雄摄

  涉案的垃圾非法倾倒及填埋地点。朱炯光摄

  导读

  违反环评要求,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及填埋,导致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那么,作为涉案的企业及其实际投资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9月1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官阐释了本案裁判所倡导的“污染者担责”“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

  以种植树木为幌子

  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自2007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担任被告单位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某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

  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卫洁垃圾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在2016年8月1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卫洁垃圾厂未保持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正常运行,在后方山体堆放垃圾。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余万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评估,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万余元。

  李某于2017年10月修建两个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规定委托外运及处置垃圾渗滤液。

  201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卫洁垃圾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小组,实施了包括完善渗滤液处置措施、对施工工地进行围蔽和规范管理、完善施工通道建设、改建垃圾渗滤液一体化处理设备临时设施以应对3至9月的雨季和汛期等一系列项目前期整治工程,工程费用为348万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包括对需要清理的垃圾按组分分类,按规范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对作业区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于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包括场地恢复和复绿工程等,工程费用为1099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4亿余元。

  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并需承担修复责任

  今年8月11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花都区卫洁垃圾厂和李某提起的公益诉讼案。这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诉讼标的额高达1.3亿元。

  为确定本次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监测、鉴定、勘测费用支出共计44万余元。李某的代理人当庭宣读李某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为其行为当众表达忏悔、道歉之意。

  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单位卫洁垃圾厂、被告李某(包括其配偶)名下的价值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及其他财产。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裁定由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某先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费用的数额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卫洁垃圾厂、李某名下的财产为限。

  对于刑事部分,今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年9月,广州中院判决被告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亿余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万余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4万余元;被告李某在被告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某在《广州日报》或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为贯彻“两山”理念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系“两山”理念提出十五周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近年来,广州法院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念的重大举措,本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被告卫洁垃圾厂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本应依法合规经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切实担负责任和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受利益驱使,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行为,致使植被遭受严重破坏,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向公众及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少,严重损害公民环境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法院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裁判,提醒社会普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不足亦是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持续的重要原因,使得社会公众对环境公共利益有进一步的认识,以延伸审判的宣传、教育、引导功能。

  ■规则透视

  司法审判助力推动文明和谐环保理念

  本案是目前广州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标的额超过1.3亿余元。法院用公正的审判,传递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

  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要追究。除了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李某等相关责任人还构成污染环境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据了解,针对污染损害过程中涉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等情形,检察机关已发出检察建议,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办案中创新适用先予执行,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裁定由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某先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费用的数额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卫洁垃圾厂、李某名下的财产为限。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二、加强涉农村环境保护力度,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护。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农村环境已成民心之痛、民生之患。农村环境直接影响到米袋子、菜篮子,环境就是民生,应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本案发生在农村,污染长达十年之久,除了监管不到位之外,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不足、环保意识的淡漠也是污染持续发生的重要因素。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人民法院愿为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切实为打造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三、以案为鉴,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系固体废物污染引发。污染主体卫洁垃圾厂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具有垃圾处理资质,然其未对自身的垃圾处理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做出合理的预判,为追求利益盲目收取垃圾又在无相应处理能力的情况下随意丢弃和堆放,放任污染损害的发生。与无资质的主体相比,其主观故意更为明显,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对此案的严厉惩处,彰显司法机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体现对所有类型污染都要坚决从严惩处的态度。其他排污企业及个人更要以此为鉴,从自身做起,警钟长鸣。

  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积极延伸环境治理的司法审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后劲。生态环境问题根源在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合理。本案暴露出了城镇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短板。本案的价值在于,通过对污染环境主体的严惩,有效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全面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专家点评

  筑牢环境公益诉讼之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长兴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共识,但仍然面临一些具体的争议,包括损害鉴定、责任主体等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本案判决在遵循环境公益诉讼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判决中对一些争议问题的论证和处理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发挥指引作用。

  一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适当界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存在争议、范围难以厘清,一直是困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本案中对非法填埋垃圾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包括“致使植被遭受破坏,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向公众及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体现了生态破坏、污染损害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都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思路,有助于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合理认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认定也是一大难题,通常的思路是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但是鉴定是否就是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最佳方式一直存在疑问,其中涉及到法律保护的目标范围与技术鉴定的条件设定之间往往存在偏差等问题。本案中,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摆脱了过于倚重鉴定的问题,以修复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价款作为依据,否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中确定修复费用数额,是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思路的突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数额的认定都要基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鉴定是重要的证据但不应当作为认定数额的直接依据。

  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的适当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追偿中,往往由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时间和空间跨度过大,出现因主体变更、资产转移等难以落实责任的情形。本案中,对于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在起诉阶段就将该厂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并且判决实际控制人对于卫洁垃圾厂的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突破了法律责任理论上限于追究形式上行为人责任的传统思路,直接将实质上对污染和破坏行为有决定力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判定为“补充”责任人,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彻底确定,解决实质责任人逃避责任的问题。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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