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监管流程的优化路径
2020-11-05 09:40: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甜甜
 

  一、明确监督管理方式,实现规范监督

  一是明确方向,为承办法官提供指引。从实践操作来看,承办法官应当主动报告或院庭长可以要求其报告的案件进展情况一般可包括开庭审理、重大调查取证、重大调解协调、审限变更、信访、涉案舆情、合议庭评议等,凡对案件审理过程或处理结果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均应让院庭长知晓,以便于其及时提出监督或纠正的意见。二是明确界限,为院庭长划定“禁区”。明确院庭长进行监管时不得违反规定,超越正常职责干扰依法独立办案,如超越分管权限进行监督管理或以个人名义对案件进行干预等。三是明确时限,确保监管及时性。启动监管后,应要求院庭长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监管措施,承办法官也应根据案件进展定期反馈,如院庭长未及时提出监管建议或承办法官未及时反馈情况的则由办案平台对其自动预警。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公开监督

  一是加强流程制约。纳入监管的案件院庭长未及时提出建议的自动发送预警信息,有多件案件未提出的自动冻结其办案平台权限,承办法官未及时反馈案件进展的自动冻结结案权限。二是落实全程留痕。“四类案件”每案自动建立监管日志,详细记录院庭长履职过程以及承办法官等相关责任主体识别案件、接受监管的过程,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或结果的,应形成书面文书并留存副卷,避免口头报告随意性,同时要求院庭长在平台上做好记录,未及时留痕的法官有权拒绝报告。三是健全专项通报。审判管理部门定期对“四类案件”监管进行统计分析、书面通报,以便院庭长了解分管条线及部门的案件监管情况,及时查漏补缺进行有效督促,而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应当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未报告,应当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未提交,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而未提交等情形,明确由司法监督部门定期通报到人到部门。

  三、规范监管责任追究,实现有效监督

  一是明确承办法官和合议庭责任。明确监管过程中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需要担责的主要情形及具体后果,是否需要担责应由法官惩戒委员会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评定,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按照造成的后果区分追责,若属于违法审判情形的,由纪检部门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党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明确院庭长责任。对于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案件出现重大瑕疵或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其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追究监管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基于其承担的并非直接审判责任,故不应像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须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程序,可对其采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奖金等方式。如院庭长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优化升级监管技术,实现智能监督

  一是优化自动识别机制。提升自动识别的精准度,在完善、细化“四类案件”识别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人大代表、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基础数据的采集与共享,依托大数据技术优化自动识别对案件的发现功能,进一步激发承办法官、院庭长的监管主动性,实现机器与人力、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配合协调。二是完善线上监管流程。逐步完善监管平台功能,实现自动识别、标签推送、节点控制以及办案全流程、各环节记录全覆盖、可查询、可追溯。进一步整合资源,实现监管平台与现有的审判、执行、信访、督查、案件评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等各类应用平台的无缝对接、业务联动。三是探索智能监管模式。加强人工智能的深度运用,在丰富完善具体识别规则的基础上构建“识别规则库”,由电脑自主研读分析电子卷宗及案件数据,并对以往监管积累数据加以研判,实现对诉讼标的、诉讼主体、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等特征要素的自动提取分析,智能识别需要进入监管的案件,提高自动识别的覆盖率,最终实现智能主导、人工确认的监管形式。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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