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微末,臻于至善,计之深远丨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

2020-11-26 15:02: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丽君 倪璐窈
 

编者按:

        法律的权威来自社会认同,社会认同来自司法裁判。一份优秀的司法裁判不仅是对法治的最好诠释,也是法官对自己法律生涯的最大褒奖。

        近十年来,上海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之路上埋头耕耘,一篇篇优秀文书脱颖而出,在全国和市级评选中频频获奖。

        是谁写出了这些优秀文书?他们为什么能获奖?这些获奖者心里最看重的是什么?法官这一职业对他们意味着什么?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究竟是怎样炼成的?

        10月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法院网、天平联合推出“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专栏。现在,就让我们一睹他们的风采吧!

正文:

        船舶在全世界航行,海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在法律层面“站得住脚”又经得起国内外同行的审视?

        创新是金融的生命力,金融法官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如何解释法律并成就公正而善良的裁判?

        作为上海专门法院的法官——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者、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法官谢振衔和“上海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者、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周荃,在一篇篇文书的打磨中,炼就了他们的“秘籍”。

(图为谢振衔。资料图片)

(图为周荃。拍摄者:陈伟)

始于微末:在案件审理中成就伟大

(图为直播间现场照片。拍摄者:周晨佳) 

        法律适用准确,在谢振衔心中是一篇合格法律文书的基础。可正是这一点,在中国首例涉外邮轮重大人身伤亡赔偿案中,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在一艘航行的外籍邮轮上,一个小女孩在邮轮泳池玩耍时发生了溺水意外,后虽被其他游客救起,经邮轮公司全力抢救恢复了心跳,但却造成了不可逆的脑死亡,从而成为了植物人。女孩的母亲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英国邮轮公司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准据法的确定颇有争议。原告主张适用英国法,因为被告邮轮的船旗国为英国,小女孩溺水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在邮轮上,乘坐邮轮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登上邮轮就等于处于境外。而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时邮轮航行在公海水域,所以侵权行为地在公海,在无法确认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采纳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即中国法。

        最终,谢振衔几经考量,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本案的准据法为中国法。

        “本院认为从数量因素上看,上述较多的连接点集中于中国;从质量因素上看,‘蓝宝石公主’号邮轮以上海港为母港,绝大部分游客为中国籍游客(包括原告)且在上海港上船和下船、原告受伤后在中国治疗并且日后在中国生活和被护理,上述因素都是与本案具有最直接、真实的联系因素,对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最大,而这些因素均指向中国。反之,如因涉案船舶船旗国的不同或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国籍不同,本案的准据法而相应改变,则是随机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无论是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考量,还是从连接点的质量、数量要求来考量,本案的准据法都应当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他在判决书中详细释明了自己的裁判理由。

        金融商事案件所涉金额大、证据多,作为金融法官,查明事实与厘清逻辑对周荃来说,同样并非易事。周荃的获奖文书案例是一起票据追索权案件,原告持有票据主张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被告以涉案票据上的公章系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否认办理票据的开户人员是该公司员工。由于双方均不愿进行司法鉴定,案件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几经分析,周荃想到,票据本身属于银行业务的一种,被告作为出票人一定会在银行开立票据对应的对公账户,而对公账户的设立具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即需要相关材料等原件。现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的公司公章是不真实的,而且其否认办理开户人员的身份,但该办理人员的名字又出现在一张已经被告确认的催款函证据上,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因此,周荃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监管规则、从开户银行调取的全套开户材料以及《票据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监管规则借力实现司法调查事实之目的的案件,说明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可以有互相弥补彼此借力的良性融合关系。”周荃认为,金融司法不必排斥金融监管的政策和规则,一方面,金融监管政策规则为金融商事裁判者打开一扇了解市场规则、洞悉法律关系本质的窗,借力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则可以使法律适用变得更灵活、更有针对性,两者促进也有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金融司法在充分尊重监管政策规则的同时,也要保有自身的独立性,以发挥增强金融监管普遍适用性和提升规范化工作水平的作用。

计之深远:在裁判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司法裁判如何服务和保障行业发展?

        在谢振衔审理的中国首例涉外邮轮重大人身伤亡赔偿案中,游泳池旁边要不要配置救生员引发了不小的争论。原告小女孩一方主张邮轮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邮轮公司则认为邮轮泳池不配置救生员符合国际惯例,家长有义务照管好孩子,并提交了其他邮轮公司的安全提示予以佐证。

        对此,谢振衔从两方面进行了细致分析:

        第一,邮轮泳池不配置救生员是不是国际惯例。谢振衔认为,国际惯例应当得到相关方的共同认可,而邮轮不配救生员是邮轮公司的单方行为。其次,即便过去邮轮确有不配备救生人员的做法或习惯,随着现代邮轮业的大众化和普及化,特别是邮轮泳池溺水事故多发的现实情形,该做法应当改变,以尊重和保护游客的生命健康权。而且,邮轮公司的“惯例”主张也没有得到船旗国英国有关部门的认可,与英国有关组织的推荐做法不符,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因此,谢振衔对邮轮泳池不配备救生员是国际惯例的说法不予认可。

        第二,邮轮泳池不配置救生员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谢振衔认为,依据中国法律,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泳池,应至少配备3名救生员。涉案邮轮以上海港为母港,并知晓绝大多数上船游客为中国公民,因此邮轮公司应尊重中国游客的认知与习惯,并在有关人身安全的问题上,采取审慎态度,做出与中国法律法规相符的安排,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即使依照英国有关规定,水深超过1.5米的泳池或15岁以下无人陪伴的儿童进入泳池也需要配备救生员监管,由此可见邮轮公司确实存在明显的过错。

        在他在文书中有这样一个片段:

        “本院认为邮轮不仅作为一个运输工具,更具有休闲娱乐的功能,在这样的空间范围内,未成年人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活动符合普通游客的一般认知。因此,被告作为邮轮营运的经营者仅仅在泳池旁边竖立相关的警示告示牌是不够的,理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游客人身安全特别是儿童的安全;被告明知泳池可能造成溺水事故,特别是一年前已发生过成年游客溺亡事故仍未采取措施改进,被告轻率地不作为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的责任;原告的母亲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未能注意泳池边的告示和充分意识到泳池的危险,尽到监护人应有的看护责任,也需承担应有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责任分担以原告20%,被告80%为宜。”

        “我当时写判决时就想,不能因为我的这个判决给上海的邮轮旅游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把对游客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是必须坚持的,这不仅是邮轮公司的事,也是我们广大游客的事,邮轮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我们游客也要遵守邮轮上的相关规定和安全提示,自身也有注意义务,法院应当公平合理地平等保护各方的利益。”谢振衔说。

        他的思虑得到了节目听众的共鸣,网友@平淡_WX125066留言:当年‘地理大发现’实践了地球是圆的事实。今天我们的‘法航’,也将证明世界人民所追求的法律内涵,其实也是一样的。”

        创新是金融的生命力,作为金融法官,案件类型新颖性与法律规定原则化,是周荃常常面对的情形。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拒绝付款证明时,才能被认定为拒绝付款。但在周荃审理的一起涉及电子票据的案件中,出票人没有点击“下一步”操作,因此电子票据的状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付款期限届满后,持票人未收到钱款就提起了诉讼。一审判决认为,票据期限已满,没有付款即视为拒绝付款,出票人应承担责任。但出票人提出,自己并没有出具相关拒付材料,依据票据法规定,不能认定为拒绝付款,因此提起了上诉。

        作为承办法官,周荃认为票据法针对的是过去的纸质票据,而如今电子票据应用越来越广泛,法官在审判时要充分考虑现实交易的情况和特点,而不是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

        在周荃看来,法官应当是发挥司法智慧的艺术家,不仅要有司法为民情怀的热情,还要有解释法律的司法逻辑能力,乃至创设规则的使命担当。她认为,在金融商事案件中,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衡平金融机构和各行业企业的权利义务,同时严格守住法律规定的底线,在整个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既不作出违反立法目的的解释,又不能违反一般理性人的理解,从而寻找出一条可行之路适用于手头的案件,可谓艰难而又荣耀。

精心打磨:优秀与伟大要经得起检验

        “您的判决书逻辑清晰、用词严谨、法律适用准确、裁判说理部分有力且有温度。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修炼,才能像您一样写出这么优秀的法律文书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许梦瑶在现场连线时提问道。为此,谢振衔总结了三个要点:走进去,走出来,还要细心打磨。

        所谓“走进去”,就是法官拿到案件以后,在阅卷、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提笔写判决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这是一名法官应该具有的认真严谨的态度。同时,法官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够成就一份合格的判决书。然而,要写出一份优秀的判决书,法官则要从案件中“走出来”,从当事人争议的纠纷层面走出来,不拘泥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就事论事,不就案论案,进一步拓展判决书的高度和广度。谢振衔认为,好的文书还要“细心打磨”,俗话说,好的文章是改出来的,好的判决书也是一样,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而在周荃心中,一份优秀的判决书想要成为“伟大的判决”,就要经得起当事人的检验、同行的检验、市场的检验。

        周荃认为,金融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因此,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面对纷繁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要锱铢必较,对争议焦点要抽丝剥茧,在校对文书时心里要绷紧一根弦。

        她也坦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在各项司法解释还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很多原有传统案件的处理将面临很大的挑战,这种情况下,要作出经得起同行检验的判决,就是要在金融法律规定、监管规则等方面作出符合法理、情理以及法律体系化理解的判决。

        伟大的判决还需要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只有通晓基本市场规则,了解交易结构,并懂得金融产品价值,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周荃说。

        路漫漫其修远兮。一起纠纷,从受理到裁判,历经波折,花费心血,谢振衔和周荃凭借守护公平正义的真心、诚心,一路克服重重困难,才有了始于微末,臻于至善,计之深远,经得起检验的优秀裁判文书。

        正如网友@荷花美所言:“你们辛苦了,为你们艰辛的付出精神点赞!人民的法官为人民。”

 

 

 

 
责任编辑:王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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