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采药发现珍贵林木 两人因一时贪心获刑

2020-12-07 15:08:42
 

  中国法院网讯(张帆)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两名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庄甲、庄乙系三明市三元区某村村民,主要以务农为生。2020年2月,二人前往山上采中草药,偶然发现一株楠木,遂起意将这株楠木砍伐以占为己有。同月22日晚,被告人庄甲、庄乙携带油锯、柴刀、麻绳等作案工具,将该株楠木砍伐并锯成五段,其中四段运至仓库藏匿,剩余一段遗弃在现场,五段楠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盗伐的楠木树种为闽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地径54厘米,立木蓄积1.265立方米。

  2020年3月25日,庄甲、庄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庄甲、庄乙各缴纳复绿补种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甲、庄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1株,立木蓄积量为1.26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告人庄甲、庄乙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甲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属前科,法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庄甲、庄乙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庄甲、庄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庄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处两名被告人公益种树三亩。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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