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邓启祯等20人涉黑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2020-11-30 14:07:31
 

  中国法院网讯(唐晓萍)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邓启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十六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庭审现场

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启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邓启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等乡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及报复执法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打击,对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造成从事采石场生产、石料经营的多名群众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官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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