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孩子”获刑彰显法治决心

2020-12-20 09:35: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西流
 

  2010年4月11日,2岁的刘轩在山西太原小井峪村附近玩耍时被人抱走。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刘轩解救。10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轩的养父张建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养母崔梅的哥哥崔金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长期以来,因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导致买主大都逍遥法外。本案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并非是因为拐卖儿童者被判了有期徒刑十年,而是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也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

  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买儿童的人,认为只要买来儿童不是以倒卖为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收买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但只要非法剥夺、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均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这也让“买卖同罪”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买方的量刑标准。

  可见,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获刑,彰显了法治的决心和威力,具有样本意义。换言之,收买被拐儿童被追刑责,即“买方入刑”,是司法的一种进步。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却得不到法律制裁,这无疑会助长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打拐要想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让被拐卖的儿童与亲人团聚,才是打拐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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