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营商环境优化的最佳“养料”
2021-01-19 11:14: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周凌云
 

  访谈对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建新

  法周刊: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浙江法院是如何看的?

  徐建新: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既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又是核心竞争力。营商环境之于企业,可谓天空之于飞鸟、海洋之于游鱼。

  法周刊: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当前存在着哪些困难需要引起重视?

  徐建新:比如,部分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地方政府法治意识较低、创新领域监管部门不力、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和现象仍然存在。

  法周刊:浙江法院有哪些破题的高招?

  徐建新:浙江法院对标对表“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提出了服务保障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一是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企案件。在审判中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经营环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妥善审理涉过渡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刑民交叉等金融案件,探索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浙江经验”“浙江方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家提高规范用工意识。坚持“四个不”的原则,尽量减少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二是开展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惩治力度。深入推进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推广职业放贷人名录,从严规制诉讼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甄别,治理民间借贷乱象。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严厉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以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以物抵债等领域诉讼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是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专门破产法庭设置,提升审判人员的破产审判能力和审理效率。继续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浙江互联网经济的先发优势,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继续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继续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推进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省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

  四是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密切关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回应基层需求,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促进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升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