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面向展开电子督促程序体系构建
2021-01-29 08:52: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懿
 

  在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经在法院诉讼中得到有效运行的语境下,从法律科技与纠纷分流的双重视角来观察,电子督促程序的体系构建可以从电子督促程序的建设方向、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和诉讼及社会信用的保障等维度三个面向展开。

  近年来,我国法院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督促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一项制度,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即已确立,但司法实践中其所具有的简化程序、提升效率、纠纷分流等制度价值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在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经在法院诉讼中得到有效运行的语境下,从法律科技与纠纷分流的双重视角来观察,电子督促程序的体系构建可以从三个面向展开。

  一、基本路径:电子督促程序的建设方向

  首先,电子督促程序为纠纷分流、司法减负提供新通道。督促程序从设立之初即承载案件分流功能,尽管在相当长时间内施行受阻、处于睡眠状态,但电子化路径可能激活督促程序,使之解决简单债务纠纷的效能倍增,减轻法院诉讼案件激增的压力,通过对繁简分流电子化的推动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升司法效率、以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的方向,电子督促程序在德国、奥地利纠纷分流、为司法减负方面获得的成功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参考。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地方法院对电子督促程序的实践探索的重大制度动因也在于促进纠纷分流。

  其次,督促程序电子化应当物理平台建设与程序规则构建并重。从我国电子诉讼实践看,各地法院重点探索物理平台建设,已基本建成包括网上立案、提交、庭审在内的电子诉讼平台,但对于各类平台应以何种程序规则运行欠缺规范。程序适用规则的缺乏,使得电子诉讼平台很难得到实际运用。建成电子督促平台之后,需要精心构建电子督促程序规则。督促程序电子化所涉程序规则相对较为简单,但仍应予以系统设计。

  再次,电子督促程序以全面、全域、全程适用为原则。鉴于电子督促程序最大程度体现电子诉讼正向价值且天然回避其负责价值,督促程序电子化应当针对所有督促程序案件而不宜仅限于部分,即在督促程序领域电子化系基本原则应当全面适用。至于适当地域是否仅限于东部地区等电子诉讼物理平台建设较好地区,则应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现代科技与司法体制改革深度融合,包括电子诉讼在内的智慧法院建设一日千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设计的电子诉讼平台已要求在全国法院普遍适用,电子督促平台在全国范围适用的物理平台已经成就,只要程序规则配套到位,电子督促程序具备全域适用的条件。对于在督促程序中是阶段电子化还是全程电子化的问题,基于督促程序保障要求较低,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庭审判断程序而仅为形式审查,因此,支付令的申请、资料提交、司法审查、异议提出各流程可实现全程电子化,而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诉讼可能仅在部分阶段实行电子化。

  最后,电子督促程序仍应接受程序正当原则的制约。程序正当原则是诉讼活动的底线,尽管督促程序对程序正当的要求相对较低,所涉纠纷多无争议尤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庭审程序,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当事人基本诉权的保障,特别是不能因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一味求快,不宜因纠纷分流的单向要求忽略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最重要的在于被申请人异议权的处置以及督促程序及时转化为诉讼程序的无障碍与便捷性。

  二、技术背景: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的结合

  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作为新一轮现代科技进步的标志,均可与司法运行机制实现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互联网在线诉讼在一定场景可予以结合,人工智能技术与互联网在线诉讼的融合发展可以提升电子督促程序效能。逐步形成的共识是,司法是集经验、逻辑、规则与一体的判断性活动,人工智能运用终级目的是促进公正与高效,仅能辅助法官办案,但无法也不可能代替法官裁判。初步形成共识的是,在较为简单的案件裁判中,人工智能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但具备特殊性的是,督促程序案件裁判规则较为简单,人工智能可直接予以审查确认。电子支付令推行最有效的德国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亦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支付令申请由读卡器或者电脑数据交换系统处理,取得较好效果。德国督促程序电子化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紧密结合的经验为我国制度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党的十九大以来,“科技应用+司法改革”成为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路径,我国的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之路,由中央层面强力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精准实施,地方法院全力探索,这种走融合之路的速度与力度西方国家难以比拟,为人工智能与在线诉讼在督促程序中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背景和硬件基础。

  三、制度环境:诉讼及社会信用的保障

  信息社会的高效率以彼此交往的可信度为前提,电子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蕴含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两项价值追求,而且更加突显程序效益的地位。电子督促程序的推进应以诉讼诚信为诉讼环境、以社会诚信为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信用现状的深层次问题反映在诉讼活动中产生大量诉讼失信行为,电子督促程序将失去基本的制度运行环境。电子督促程序能否成功运行,一定程度取决于能否防止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阻碍程序推进。我国欠缺针对滥用异议权等诉讼失信、恶意诉讼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惩戒机制,且社会诚信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异议权具有一定普遍性,在现有诉讼环境及社会环境下推进电子督促程序实则面临巨大挑战。纵然电子督促程序的物理平台多么发达,程序规则多么完美,在诚信不彰的制度环境中也难以实施,大量督促程序案件仍会回流诉讼程序,这样反而会增加程序负担与累赘。针对滥用异议权的诉讼失信行为建立相应惩戒机制,就成为推进电子督促程序的重要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

  因此,整体来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督促程序实践偏离于分流减压的制度价值,其已经成为民诉法“睡眠条款”、被法官与当事人遗忘的诉讼制度,其原因既有采取形式和实质双重审查方式、督促程序同诉讼程序衔接不足、诉讼费用分担引导功能不显等程序制度问题。因此,可以从电子督促程序的建设方向、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和诉讼及社会信用的保障等维度对电子督促程序进行优化与构建。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