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治理背景下基层法院诉源治理的实践探索
2021-02-04 09:39: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菁优 刘海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笔者所在法院以当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下称“矛盾调处中心”)成立为契机,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形成“诉源治理”的有效合力和有益探索。

  1.多方联动,共推县域治理“一盘棋”。一是加强合作,融入县域治理全局。法院指派骨干审判团队直接入驻当地矛盾调处中心,与纪委、检察、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机构共驻大厅,实现联处联动、集成办理。依托设立在各乡镇街道的巡回智慧法庭,推进警官、法官、村官和律师联动解纷,力促矛盾减少在源头、纠纷发现在苗头、访调结合在前头。以人民法庭为支点,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进驻人民法庭全覆盖。二是创新机制,构建专业解纷网络。会同司法、银保监等部门建立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会同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促成金融、家事纠纷化解与综合治理工作对接。在受理相关案件后实行调解前置,调解成功的免收诉讼费用,调解不成的移交驻当地矛盾调处中心审判团队统一审理。三是因地制宜,培育法庭调解特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纠纷化解上的前沿阵地优势,打通乡域治理“最后一公里”。坚持一庭一品,结合辖区人民法庭实际和当地优势培育特色调解室,如吸纳省、市、县三级“两代表一委员”打造品牌驻庭调解室,厚植调和化纷理念,补强村镇调解后备力量。

  2.有效创新,力促纠纷调解“一体化”。一是强化指导,提高解纷成功率。面向人民调解员展开线上培训,对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操作流程进行专业化讲解,针对性分析婚姻家庭、赡养、交通事故赔偿、邻里等案件,并实行“裁判文书随案附”,增强人民调解员对法律后果的分析能力。二是有效探索,提升自动履行率。对金融机构开放非诉解纷绿色通道,引入实现债权费用减负激励条款,只要债务人按约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引发的律师费用等不再由债务人承担。针对当事人不按约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积极探索在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裁定书中增加延迟履行、拒绝履行的责任条款。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协议中加入督促履行条款,向当事人发送《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三是积极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针对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积极推动当地矛盾调处中心启动联席会议机制,由驻中心员额法官前置主导,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人民调解机构组成诉前特邀调解团队,瞄准纠纷症结,力争诉前化解。

  3.全力整合,优化诉调服务一站式。一是无缝对接,实现纠纷最快受理。整合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类纠纷,由矛盾调处中心派驻团队负责立案登记及诉前化解,与诉调联动调解委员会联合办公,为当事人提供申请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一站式无缝对接服务,实现纠纷调解最多跑一地、最快用一日。二是简案快审,力争纠纷一次解决。对于买卖合同、物业合同等纠纷案件,通过各种移动端APP予以分流,减少纸质卷宗,提升工作效率。调解不成的再筛选案件事实简单或经调解后事实、争议较为清晰的案件,尽快安排立案开庭,实现案件事实当庭认定。三是城乡分流,促进纠纷就地化解。对纠纷双方属于同一乡镇或街道的案件,借助ODR平台及乡镇街道巡回智慧法庭进行城乡分流。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或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由派驻团队通过矛盾调处中心视频连线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远程指导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进行线上司法确认。

  (作者单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