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法院审结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
2021-03-15 11:06:35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当庭宣判。

  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15周岁)因琐事对某学校学生心怀不满,便纠集朋友到某中学附近,准备实施殴打。

  该被告人与其朋友将2名在校学生拽至学校附近空地,双方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1名在校学生左前胸、左后腰、左肋部三处刺伤,被告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一处伤情为重伤二级,两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家长疏忽了对子女的管教,且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警示:如果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给孩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思想上教育引导,与孩子多一些交流与沟通,教育孩子不以自我为中心,学会对别人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也许就不会发生诸如本案的情况。当悲剧发生后,社会不应用处理成年人犯的方式去对待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不应一味地给予指责和对其施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只会增加孩子对社会的敌对心理,增加社会的负担,加重司法成本。对他们,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