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69亿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南宁市一出纳员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
2021-05-02 09:27: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谢雨峰
 

  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旭雁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杨旭雁在担任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多方面漏洞,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单位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和日常奢侈消费等。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杨旭雁侵吞、窃取公款共计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杨旭雁私自在个人保管的空白电汇凭证上填写转账内容,并偷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将2600万元单位公款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入其注册的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账户,计划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挪用数额巨大,杨旭雁担心资金不能及时回笼,于同年10月9日将该2600万元转回公司账户。

  此外,为掩盖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杨旭雁通过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单,伪造、变造公司和某银行支行公章,伪造银行询证函等财务凭证,应付单位检查、审计和财务监督。

  2020年4月20日,杨旭雁主动向南宁市兴宁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合计143306218.48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2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旭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退赃情况等具体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