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法院:连夜调解七旬老人赡养纠纷案
2021-05-14 14:40:30
 

  中国法院网讯(付宗辉 唐丽君)赡养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单纯从法律角度来审理这类案件,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如果仅仅是从法律角度出发,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相反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老人的权益更加难以保障,因此,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我们必须在充分运用法理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充分利用道德观念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5月13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庭长接手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案后,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原告的后顾之忧,连夜携卷深入到原、被告居住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成功弥合了这对父子亲情。

  原、被告双方系继父子关系,原告刘某甲原系常德津市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来到江垭,与被告刘某乙的生母结婚,此后一直定居在江垭,再无其他子女。因为原、被告不是生父子关系,加上双方性格不合,最终双方渐行渐远。目前,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已分家居住,但原告刘某甲所住房屋因常年失修,屋内多处漏雨,难以居住。经当地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双方虽达成过协议,但矛盾并未消除,双方也并未按照协议履行。

  承办法官在接到原告刘某甲的起诉书后,高度重视,邀请村委会代表连夜赶到当事人家中,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循循善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然后再从“情、理、法”角度耐心说服教育,劝导刘某乙百善孝为先,强调赡养老人是儿女们责无旁贷的法律和道德义务,就算两人是继父子关系,也应尽养老义务。通过调解,双方增进了理解,缓和了矛盾,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刘某乙承诺立即对其继父原告刘某甲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并承诺于这个月底前全部完工,每个月按时付给刘某甲生活费。

  一直以来,慈利法院对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官说法:老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国家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也是高度重视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就有体现,该条从宪法层面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067条也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74条还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拒绝抚养老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会被判刑罚,这在刑法第261条就有体现。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