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公布5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1-06-01 09:37:43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贾琼)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31日下午,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聊城中院新闻处处长耿建主持发布会,中院刑三庭副庭长丰雷向社会通报5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大众网、山东法制报、聊城日报、聊城广播电视台等省、市级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据了解,长期以来,聊城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以少年法庭为依托,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妥善审理家事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六一”儿童节前夕,中院筛选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5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王某某猥亵儿童案

  1.基本案情。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骑自行车从滨湖路辅路道德广场附近尾随未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罗某某至鼓楼西路辅路,并将罗某某喊停,采取用手摸罗某某敏感部位的手段,对罗某某进行猥亵。

  2.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典型意义。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构成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人造成更重的伤害,故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规定为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对此类主观恶性更大、人身危险性更强、社会危害更严重的罪犯判处较重的刑罚。

  二、贾某某诈骗案

  1.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贾某某在某平台进行手游王者荣耀直播时,以谎称免费送VIP账号的方式,骗取4名未成年人的信任,诱骗该4名未成年人向其扫码转账共计31700元。

  2.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3.典型意义。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网民规模越来越大,网络用户呈现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网络交易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目标”。该案中最小的被害人年仅十二周岁,被骗金额却高达一万两千余元。为此,法官告诫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在平常的家庭、学校教育中,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的时间、内容要进行引导、教育、监督,对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坠入网络诈骗的“陷阱”。

  三、屈某某、米某某拐卖儿童,张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1.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屈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自己家中,在米某某居间介绍下,以抚养费的名义收取张某某高额现金65000元,并将其刚满一周岁的女儿“送”给张某某抚养。

  2.裁判结果。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财产,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米某某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居间介绍,被告人张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典型意义。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将他人当作“商品”来买卖,即使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居间介绍买卖儿童的,也以拐卖儿童罪共犯处理;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婴幼儿,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四、晋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1.基本案情。晋某某与王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王某甲(2009年出生)、一女王某乙。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女儿王某乙由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负担。自2015年11月份二人开始分居,王某甲、王某乙一直随晋某某生活。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王某甲的抚养关系,经法院征求王某甲意见,王某甲愿意随晋某某共同生活。

  2.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晋某某与王某某经判决离婚后,儿子王某甲一直随晋某某共同生活,且在离婚前双方分居期间,也是随晋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没有履行直接抚养义务,且王某甲愿意随晋某某共同生活,故晋某某请求变更王某甲抚养关系的诉求依法应予准许。

  3.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离婚后,孩子一般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直接生活,但有时父母一方取得直接抚养权后,并未善待孩子,未尽到作为父母应尽的照顾、抚养等义务,此时如果继续任由子女跟随该方生活,会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以维护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时,综合衡量现有状态是否对其确有不利、变更抚养关系后是否更有利于其成长等因素,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愿,来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五、王某与王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18年8月,王某的父母王某甲、张某协议离婚,约定王某由母亲张某抚养,其父亲王某甲每年支付抚养费至王某满十八周岁止。2019年9月,王某甲诉至法院,以其开设的诊所被吊销执业许可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

  2.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次诉讼距王某甲与张某协议离婚时间较短,虽然王某甲举证证明自己的诊所被吊销执业许可,但其仍具有执业医师的资格,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离婚刚满一年时即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如判决降低抚养费数额,将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数额系根据子女对生活、教育、医疗等的基本需求,结合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应予以减少。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