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 双双触犯刑法
2021-06-22 15:23:15
 

  中国法院网讯(唐奥平)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刘某与明知刘某饮酒后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的王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11日晚,刘某与王某相约在饭店吃饭。两人饮酒后王某提出要回家,刘某自我感觉“还算清醒”,并表示王某作为女生独自回家不安全,便提出驾驶王某的车送她回去。王某明知刘某已饮酒,仍提供其轿车由被告人刘某驾驶,后二人在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检察机关以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