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过错责任原则,拒绝“和稀泥”
2021-07-06 09:22: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凯霞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主体把“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维权的“万能钥匙”,借助司法裁判情感导向为自身不当行为“买单”,如本案中,葛某两个女儿无视其父葛某为成年人应自甘风险的情况,一味地认定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期寻求赔偿。

  过去,一些法院为平息矛盾,在审理此类侵权纠纷案件时,为了照顾死者家属或伤者家属的情绪,往往判决无过错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种“和稀泥”式判决屡见不鲜。虽能带来一时的相安无事,但实际上后患无穷。一方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存在无视法律规定甚至明显违法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向社会传递了“死者为大”“法不责弱”等错误的导向,助长过错方无理取闹寻求法外利益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随着“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等案件的裁判,向无理索赔果断说不,也旗帜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在侵权纠纷审判中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尤其是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同时,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可以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不能做时刻需要国家、社会扶助的“巨婴”。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单纯地定分止争,更是以法律的名义引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边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