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不责众
2021-07-09 09:55: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牟治伟
 

  法不责众,按照其通常的含义,是指当违反法律的人众多时,法律也难以对违法者施以惩处。于是乎,有的人就认为,一旦违反法律的人多了,法律就不处罚了。

  法不责众的思想和现象由来已久,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本身存在问题,缺乏民主性和公益性。在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的法律,不过是统治者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认为,封建专制社会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一家一姓之法,而非利益天下之法,这样的法律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

  为了谋取私利,同时为了防止百姓追求个人的利益,封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由于法律不具有民主性和公益性,所以违反法律的人也就越来越多,其行为并非毫无理由,因而,严格执法反而违背天理人情,故法不责众的现象也就由此滋生。

  第二,执法不严滋生法不责众的思想。执法是需要成本的。当违反法律的人较多时,如果要求执法机关对每个人都予以查处,既增加执法成本,又容易引起不稳定因素。特别是一些较为轻微可以酌情处理的行为,有时候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或者对违法者不予查究,便易滋生法不责众的心理。

  第三,执法者执法不当,滥用执法权。有个别执法者素养低下,执法手段粗暴,易引起群体性抗法事件。违法行为固然不对,但事出有因,且违法者多数是弱势群体,易获得社会的同情。此时,如果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会进一步激发公众舆论对执法行为的质疑。因而,执法机关对违法者的行为往往以“情有可原”为由不予处理。这也会让公众产生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可以以违法的行为来对抗粗暴的执法。

  第四,法理与情理之间,法律与习惯之间存在冲突。在一些偏远地区,习惯法较为流行,而法制观念则相对淡薄,一些行为,往往不合法但却符合日常的习俗和情理。法理与情理,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法不责众的现象发生。

  法不责众是法治观念落后、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规范不合理的产物。在现代社会,法律本身蕴含着理性和正义,法律不再是一家一姓之法,而是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民主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到法律所给予的保护。违反法律,就是违反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正是肯定个人的意志和自由。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人数的多寡,执法机关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对违反法律的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施以公正的惩罚。只有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才能够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够遏制一些人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惩治违法行为就是捍卫人民共同的意志,纵容违法行为就是对人民意志的背离。法不可违,法不可亵,法不可辱。无论违法者人数有多少,违法应必究,谁轻视法律、违反法律,那么法律的利剑必会让他感受到疼痛。违法者虽众,法必究之。

  (作为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