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四力” 有效打击虚假诉讼
2021-08-05 08:49: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治
 

  概要:这是“打击虚假诉讼专栏”系列文章的第五篇。作者的主要观点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需要深化理念认识,有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民事、刑事手段,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提升实际效果。

  近年来,司法机关出台了多个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文件和制度性规定,其中,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两高两部”又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于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仍然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进一步提升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四力”建设,提升实际效果。

  一、提升理念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动力

  一是从法理上分析,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予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是司法审判中的毒瘤,严重侵害司法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样,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法益包含有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但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比,虚假诉讼罪更加恶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更多体现的是对司法裁判的消极、被动态度,而虚假诉讼犯罪则是主动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具有更强的主观恶性。从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上考量,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二是从现实需要考虑,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是缓解人案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客观需求。实践中,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了人案矛盾。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其中有些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和效果。因此,要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提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认识水平,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使法院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真正的矛盾纠纷上去,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治理。

  三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打击虚假诉讼是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还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应当从思想根源上着手,加强公民道德自律意识,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诉讼观念。具体体制机制方面,可以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成功经验,探索将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将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曝光,对其参与诉讼、执业等行为资格进行适当限制,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二、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助力

  防患于未然是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效路径。

  一是在立案环节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效果。包括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对当事人主动推送典型案例,及时告知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特别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信息途径,主动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在起诉时即了解虚假诉讼的后果,使其不敢提起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还可以要求原告填写涉诉情况及虚假诉讼惩戒记录情况,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涉诉、涉执行情况,相关信息随卷移送业务庭,便于办案法官警惕虚假诉讼行为。在案件审理环节,办案法官应提升主动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提升自身司法素质和审查判断能力。

  二是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在当前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在大量民商事案件中识别出虚假诉讼,十分考验法官的智慧。经调研座谈发现,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破产等案件是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多发的重点领域。人民法院应当对这些重点领域予以关注,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向技术要生产力,对重点领域的民商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民事判决,形成“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裁判监督”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

  三、内外兼修,构建民事制裁与刑事打击的合力

  一是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打击虚假诉讼。针对当前虚假诉讼民事制裁不力的现状,人民法院要用足用好民事制裁手段,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在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并不予受理。对于已经进入审判和执行程序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虚假诉讼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留等,并参考虚假诉讼标的额大小和行为造成的后果,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对于虚假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律师费等合理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探索将其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员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是畅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渠道,形成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因为民事和刑事证据标准不统一等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内部往往对具体案件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移送公安机关的部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未能获得刑事立案和被定罪处罚。据初步统计,2016年至201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有655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最终被定罪处罚的仅有137件。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要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研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上述程序审查把关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承办法官应当将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事实的民商事案件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还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增进对虚假诉讼罪适用标准的共识,依法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虚假诉讼犯罪,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要综合分析案情,依法确定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贪污罪等何种罪名;对于存在多个共同犯罪人的,要准确判断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及刑罚;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以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四、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传导打击虚假诉讼的压力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不愿管、不想管、放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进一步落实法官办案主体责任,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院、庭长的把关管理作用,督促审判人员认真履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职责,对于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要及时提醒审判人员做好应对、查处工作。要探索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与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法官员额退出、惩戒、激励等机制相衔接,对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处理。

  另外,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等形式,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