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中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程序之维
2021-08-12 10:25: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葛媛媛
 

  互联网深刻改变着人类的交往方式。在“线上线下审判常态化并行”的诉讼模式新格局下,如何在线上审判中赋予当事人更多司法获得感,强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遵照《规则》,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充分释放线上优势,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切实提升在线诉讼的实效性和可接受性。

  一、准确把握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

  《规则》出台前,法院对在线诉讼适用范围的判断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规则》对在线诉讼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上述规定均将“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意愿”作为在线诉讼适用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对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为切实保障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目前,许多当事人因对在线诉讼缺乏足够了解或缺少操作经验,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愿用的现象。对此,法院应充分告知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通过提供具体的程序说明、操作指引等方式,确保当事人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理性作出判断。若当事人在设备、网络、身体、文化等方面明显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即便有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亦不应适用在线诉讼。

  二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实体法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当事人对于在线诉讼是否适用和适用环节均有选择权,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不能仅出于自身审理方便的需要而强制当事人适用或不适用在线诉讼。

  三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变更权。当事人选择采用在线诉讼后,可能因主观意愿或客观条件的改变而要求将诉讼活动转为线下进行。对此,法院应按照《规则》确立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进行处理,同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既保障在线诉讼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又应尊重当事人程序变更权,确保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受减损。

  四是正确处理处分权与诚实信用的关系。当事人的程序处分并非绝对的自由,亦须受到法律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处分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即当事人对于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处分,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处分,不能反复无常、滥用诉讼权利,且需要接受法院对其实施处分权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反复变更态度,或无合理理由拒绝线上审理以借此拖延诉讼进程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当事人因此缺席或中途退出的,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妥善适配直接言辞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直接言辞原则承载着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传统的直接言辞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两方面内容,强调物理空间上的司法亲历性,要求法官创造由诉讼各方共同参与、法庭集中审理的环境,通过双方直接言辞交锋进行审判,以减少预断和偏见。而在线诉讼所处的网络空间由于存在物理上的隔绝,与传统直接言辞原则要求存在一定冲突,但亦使其内涵得以重塑和拓展。在线诉讼中,法院应通过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确保直接言辞原则的实质实现。

  一是必须采取视频方式。直接言辞原则注重通过察言观色等手段对诉讼参与人陈述真伪进行辨别,而在线诉讼中网络技术的支持使法院察言观色的效果更为清晰,并可通过回放实现反复甄别。因此《规则》规定,开庭必须采取视频方式而不能通过电话审理甚至以书面确认替代庭审。当因设备或信号问题导致视频传输受到较大影响且不能及时恢复的,应另行安排审理时间或转为线下进行。

  二是充分保障辩论权利。言辞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言辞形式开展质证辩论,故法院在在线庭审中应给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活动留出充足时间和机会,不能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亦不能将在线庭审中未经辩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为审判依据。同时,法院应以适当方式将在线诉讼的时间、流程、进度及时告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接受并知悉审理进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三是规范证人在线出庭。言辞原则要求对于证人证言应当庭听取证人的陈述。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路程、交通等因素不再成为证人出庭的限制,在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应要求证人必须亲自以视频方式参与在线庭审,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说明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得以书面或音频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同时,法院应通过技术手段及相应举措确保证人不得旁听案件,不得与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私下交流,防止对证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

  四是严格适用异步庭审。根据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在线开庭应以同步开庭为原则。在确保直接言辞原则实质性满足的前提下,异步庭审亦可因其灵活便捷的特点而具有正当性,其效力已为《规则》所确认。但这一审理形式系特殊而非常态,法院应严格根据《规则》要求确定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并通过规范主持、合理安排,确保当事人针对涉争问题拥有平等充分的陈述机会。

  三、严格规范在线诉讼环境秩序,确保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

  庭审环境与秩序的庄严性是塑造司法权威、增强当事人司法信任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既往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在线诉讼的场地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造成法庭仪式感与敬畏感有所降低,庭审中容易出现争抢发言、人身攻击等失序现象,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也更难以判断。对此,《规则》从庭审环境、庭审纪律与违反庭审纪律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行使庭审指挥权,规范当事人在线诉讼行为。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因此,法院在在线诉讼中应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尊严的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于在线诉讼中因不当行为带来的诉讼风险,并通过积极行使庭审指挥权,避免当事人实施迟延、拖延诉讼等行为,干扰诉讼正常进行。

  二是充分考量比例原则,确保秩序维持手段适当且必要。法院应以保障诉讼正常进行为目的,既要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以排除秩序障碍并彰显对守纪一方诉权的保护;同时又不能在惩戒手段上过度严苛,以致不当剥夺违纪一方的诉权。故法院在惩戒扰乱在线庭审秩序的行为时应贯彻比例原则,充分考虑惩戒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维持法庭秩序的目的,以及惩戒措施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程度,正确区分当事人合理诉求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界限,注重法院权力的克制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实现惩戒手段与目的的合比例性。

  三是审慎适用缺席审判,严格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规则》以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法院对于违反在线庭审纪律的行为可采取提示、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多种惩戒措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还可能承担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上述措施中,缺席判决是对缺席当事人的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理方式,为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在适用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适用缺席审判。在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导致缺席审判的风险时,应主动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此类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在作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认定之前,应赋予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权利,查实当事人系因技术等问题导致断线的情况,确保相关司法活动满足正当程序要求。

  在线诉讼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在既往探索实践中以其经济、省时、便捷、高效等诸多优点获得肯定,但其发展需要经历时间和过程的累积。这一过程中,合法性是在线诉讼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保障线下诉讼蕴含的程序价值不因在线而减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参与过程中逐步建立其对在线诉讼制度的接受与认可,才是使制度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根本。这要求在线诉讼给要具备充分的“可及性”,减少当事人参与在线诉讼的制度障碍与技术障碍,保障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要通过在线诉讼的开展推动纠纷高效实质解决,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便利,赋予群众更多司法获得感,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