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黎法院疫情之后首次拘留被执行人
2021-09-28 09:13:36
 

  中国法院网讯(翟杰)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彻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执行百日攻坚”专项执行活动会议精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拘留了一名因拒不履行金融借款的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这是执行局首次拘留被执行人。

  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其下属的葛条港信用社与被告金某强签订借款合同,向金某强发放贷款62万元,2014年12月29日到期,约定利率为月息10%,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的50%计收罚息。同日,与李某洪、康某德、康某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某洪、康某德、康某杰为金某强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金某强、李某洪、康某德、康某杰未偿还借款本息。因金某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昌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因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形势,昌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七三带领干警们历经30多个小时,将被执行人金某强带至秦皇岛市公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CT、血常规等一系列身体检查,最终,在确认金某强核酸检测呈阴性后,执行干警们立即对金某强实施拘留,成功送拘。

  法官提醒:

  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应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有些被执行人自以为有了“护身符”,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不会依法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就肆无忌惮。然而,在法律应尽义务面前,法院不会任由“老赖”逍遥,强制执行就是这么硬核!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