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建设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2021-10-26 09:06: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振忠
 

  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法官员额比例,建立规范便捷的动态调整评估标准,健全完善的动态调整配套制度。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分配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员额动态调整意见》),对调整主体、原则、程序、标准、时限等问题又做出了进一步细化。法官员额实行动态调整,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做好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工作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科学合理调整法官员额比例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旨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而法官员额比例的设定是员额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中央将全国法院法官员额比例设置为39%,且赋予省级部门在省域范围内进行政法编制、法官员额的调配权力。从目前实践来看,每个法院具体比例的确定主要采取“先确定员额法官人数,再根据总人数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或“直接设定法官员额比例,再根据法院总人数计算员额法官人数”这两种方式。每个法院法官员额具体比例应当如何确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比例多少是最科学,这些问题都是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关键内容。

  为此,笔者认为,法官员额比例的科学合理调整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内部因素。1.年均办案饱和度。法官年均办案饱和度,是指在一年内一名法官在正常情况下所能够审结的案件数量。由于法官工作量的直观表现形式为案件量。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数量直接关系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对于如何科学合理测算法官年均办案饱和度,有些法院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法官办案时间的问卷调查,结合案件结案形式的比例、所花费的时间及法官学习和休息时间,认为基层民事法官年均办案饱和度为138件至214件。再如,广东省江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认为法官每年办案极限为97件至178件。2.案件增长率。案件增长率是指在一定年限内,平均每年案件增长的速度,是衡量案件增长速度的一个定量指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量呈“井喷式增长”,法官的办案压力也日益增大。因此,案件增长率是法官员额核定和动态调整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二是外部因素。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之间人口分布极为不均,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法院之间案件也极不均衡。总的来说,案件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呈正相关关系。因此,法官员额比例的调整也应将上述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二、制定规范便捷的动态调整评估标准

  《员额动态调整意见》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辖区法院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提出动态调整使用的意见,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后实施。上述意见对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所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关键是“科学高效”,因此,建立易于操作和全面具体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评估标准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评估标准应当与法院工作相一致,聚焦审判质效和功能定位,具体而言,需评估以下两方面指标。

  一是审判质效指标评估。1.设定质量指标。主要用于评估员额法官所办案件的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形成以服判息诉率、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自动履行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估标准。2.设定效率指标。主要体现为办案的数量要求与办案的时间要求。鉴于当前人案矛盾的现状,应当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数等指标作为评估标准,以促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3.设定效果指标。主要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影响力,以反映案件办理的社会满意度与认同感。比较典型的指标有调解率、撤诉率、上诉率、申诉率及信访投诉率等。

  二是社会工作指标评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不断得到强化,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平安建设、服务基层及重大创新改革等工作,对该类工作进行量化评估,有助于体现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现实性。笔者认为,可以将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表彰、法院主导的重大创新举措、承担的省级以上重点调研课题以及员额法官个人获得的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等作为加分项纳入评估指标。上述指标明确后,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省法院情况赋予各项指标不同的分值,计算出被评估法院的得分,并基于地域差异设置不同的目标分值,被评估法院的各项指标总分与目标分值相对比,进而确定合理的调整范围。

  三、健全完善的动态调整配套制度

  法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机制,是指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到位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对员额法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包括员额法官的配置、调整、管理机制。如何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法官员额精细化管理,笔者认为,尚需进一步完善与动态调整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套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办案的重要支柱。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法官助理培养机制,赋予其更多权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其具有职业尊荣感,为法官办案献智献力。另一方面,健全编外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和保障机制,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着力解决该类人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

  二是构建法官职业评价标准。目前,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已基本建立,然而,笔者认为,在现有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以员额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职业道德素养等内容为主的法官职业评价标准体系,这既是契合退出机制构建的关键性环节,又是员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提升的重要抓手,可以最大限度保持员额法官队伍旺盛活力和持久生命力,进而提升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深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高效的重要手段。当前,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数字化,各类纠纷也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数字化特征,单纯依靠增加人员编制显然无法满足人民法院的自身发展。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数量减少是必然趋势,依靠数字化技术解放法院生产力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最优选择。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证明,数字化技术应用越深入、越全面、越彻底,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就越少、工作就越高效。因此,要加快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审判的科技含量,以科技手段全面解放司法生产力,提升审判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