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2021-11-02 10:3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嘉越 廖诚伟 吴春周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起,原告廖某一直在被告陆某处购买车险且已支付了10万余元保费,但陆某既未按约定帮廖某购买车险,亦未退还保费。廖某认为陆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2021年10月,被告陆某以本案欠款系因案外人秦某拖欠所致,遂申请追加秦某为本案第三人。

  问: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即原、被告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

  问:本案是否应追加秦某为第三人?

  答:不需要!本案中,经查明陆某与秦某系民间借贷关系,秦某与廖某没有任何交集,与本案也没有任何关系,故秦某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遂依法裁定驳回其追加秦某为第三人的申请。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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