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11-18 09:4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强 王娟
 

  【案情】

  原告江某于1971年4月23日出生。2010年1月,原告江某入职被告淮安市某建筑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1月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通知》1份,载明:“江某同志,因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公司决定于2021年4月23日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告在2010年1月之前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歧】

  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仍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虽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据此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大有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规定存在冲突,从法律效力位阶上来看,《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法律效力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则一定终止。

  从责任认定看,应对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因具体审查。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作具体分析。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多种多样,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形,被告淮安市某建筑公司为原告江某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因在于之前并没有缴纳,因此被告淮安市某建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救济途径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缴纳。上述案例中,即使被告淮安市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原告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江某有权利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淮安市某建筑公司依法缴纳,因此,该用人单位的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劳动者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在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原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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