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冤假错案彰显法治进步
2022-02-17 08:59: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纠正冤假错案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展现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勇于纠错的自我革命精神,表明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诉讼原则和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政法队伍推进自我革命的创新实践。在持续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的过程中,通过再审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改判无罪是人民法院永葆自我革命精神的重要方式。

  纵观近年来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从2018年的张文中经济犯罪再审改判无罪案,到2019年的赵明利诈骗改判无罪案,再到2020年的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改判无罪案……每一个再审改判无罪判决的作出,无不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展现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勇于纠错的自我革命精神,表明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诉讼原则和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

  纠正冤假错案,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只有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确保司法改革正确方向。人民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改判无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保障。

  纠正冤假错案,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每一个刑事判决都事关被告人的命运,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去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宣布,全国法院依法宣告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4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18件。

  纠正冤假错案,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表现。刑事审判所要实现的正义,是通过对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实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只有落实刑事诉讼原则,才能确保司法裁判真正走向公平正义。因此,再审改判无罪,一是落实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落实了证据裁判原则。对刑事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原审据已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三是落实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作出无罪推定的原则。《刑诉法解释》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落实了疑罪从无原则。比如,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中,法院再审认为,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因此,法院宣告张玉环无罪是对刑事诉讼原则的严格贯彻落实。

  错案的发生总是个别的。我们必须看到,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干警忠诚、干净、担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坚决拥护者和忠实践行者。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错案发生率?笔者认为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监管机制规范化,努力筑牢权力制约监督防线,才能有效提升审判质效。每一个法院、每一名法官都应当站稳人民立场,恪守法治底线,以严肃认真极端负责的态度对待承办或者参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要把依法纠错摆在突出位置,绝不能明知有错却视若无睹。近年来,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方面的制度建设成果卓著。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就完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作出要求。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细化完善“四类案件”认定标准,健全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二要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地,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何做到放权不任权、用权受监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系统内部的党内监督、监察监督等内部监督职能,加大违规违纪行为追责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某种程度上说,外部监督更加客观、更加直接,因此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外部监督。内外监督形成合力,有利于降低错案的发生率。

  三要进一步健全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三个规定”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保障,为防止内部和外部人员干预司法架设了“防火墙”,为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提供了“护身符”,有利于切实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对于广大干警应当如何强化政治担当、把握政策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法院干警要落实好上述两个《意见》,坚决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助力维护司法廉洁、推进司法公正。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正风肃纪为使命,以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新时代政法铁军为目标。我们深信,经过全面、系统、扎实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将永葆自我革命精神,进一步加大刑事案件纠错力度,进一步减少新的冤错案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