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十二套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获刑
2022-02-18 14:12:53
 

  中国法院网讯(李飚 黄安石)江西宁都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明知宋某(另案处理)在收购银行卡并出售给一个叫“阿贵”(身份信息不详)的福建籍男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接收、转移犯罪资金,仍应宋伟要求,先后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U盾,之后将该两套银行卡及自己以前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宋某,获利6000元。之后,曾某通过邹某(另案处理)介绍直接与“阿贵”接触。曾某应“阿贵”要求,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以1500元一套的价格陆续收购了温某的三套银行卡、吴某的四套银行卡及钟某的一套银行卡,而后以20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阿贵”,从中获利4000元。经查证,被告人曾某提供的十二套银行卡均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资金。

  以上,被告人曾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01334351.99元。

  2021年5月2日,被告人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8日,被告人曾某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曾某有坦白情节,已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