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安全 广东筑起“四级防护盾”
2022-03-15 10:18: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晔晗 吴静怡
 

  消费关乎经济,更关乎民生。

  又是一年“3·15”,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消费品及服务的质量、安全、效能需求,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保障消费安全,坚持“严”字当头,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严守民生消费领域保护底线、严格新消费领域保护司法、严密治理消费安全体系,全力保障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护航消费安全、稳定经济增长“主引擎”,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及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施“双管齐下”为消费者撑腰

  阻挠消费者离店,采取谩骂、追打等言语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接受服务并支付高额费用……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潘某斌、何某平等1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经营美容店,形成了由导购以免费提供检测、赠送小礼品等为诱饵将顾客带至美容店内,再由美容师向顾客推销每粒高达300元的排毒膏等美容产品的犯罪模式,消费者苦不堪言,社会影响恶劣。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犯罪分子的恣意妄为,广东法院坚决依法予以严惩。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潘某斌、何某平等13人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为了让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广东法院坚持利剑高悬,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乱象的同时,坚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涉众多消费者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双管齐下、“一案双打”。

  2020年2月,正值广东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被告人刘某干将购买的4.6万个不符合细菌过滤标准的口罩,分别装入某知名口罩品牌包装袋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牟利。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口罩1.1万个、印有知名品牌包装袋1.5万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干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作为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与示范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对此案审理给予了高度评价。

  2021年,广东法院先后审结各类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一审案件762件,其中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起,为消费者依法维权、增强消费信心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司法“强保护”带来消费者信心持续提升。数据显示,2021年广东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万余元,同比增长10.9%,近两年平均增长4.4%。

  ■探索“惩罚性赔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如何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广东法院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坚持底线思维,结合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积极探索涉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审理新机制,用足法律手段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法治治理体现为民担当。

  2020年6月起,广州林某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印度牛腩,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9月,林某共销售各类牛腩共计975公斤。2021年7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21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广州中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处赔偿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10倍赔偿并赔礼道歉。截至记者发稿时,林某已经主动登报赔礼道歉,并分3次全部履行10倍赔偿责任。

  为了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承受难以承受之重,广东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还通过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采取罚款、强制整改等处罚措施,持续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7年1月,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一化工公司生产的添加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法提供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该原料亦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标注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经送检,产品原料检验不合格。同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采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对其处以548.4万元罚款。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严把原料质量关、遵守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应有之责。遂判决驳回化工公司诉讼请求,全额支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

  不仅如此,广东法院还把维护食品安全的目光前移,对准食品生产源头,筑牢“舌尖上的安全”的第一道司法屏障。

  2020年8月,张老伯在惠州某农资商行购买某款所谓的“护苗农药”,使用后陆续出现了西瓜苗枯萎和死亡的情况。经当地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检验后认定涉案农药为假农药。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行销售假农药导致种植西瓜苗发生药害,对制假售假受害人的赔偿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性损失,遂判处商行向张老伯返还涉案农药费420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惠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考量了农资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农作物生长阶段、继续种植的可能性等因素,增加对预期利益的赔偿,不仅更彻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规范行业,增强司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震慑力。”惠州市农林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统计表明,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下降态势。

  ■强化“联防联治”破解涉众维权“新难”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民法典全面实施,广东法院乘势而上,注重做好加法,持续构建综合立体式消费安全治理新格局。

  2019年至2020年间,赖某华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开户的便利,私下利用客户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后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中间商,中间商再加价转售,非法获利4.3万元。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认为赖某华等5人通过倒卖盗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等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赖某华等5人共同赔偿4.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

  此案主审法官王凯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涉众型消费者维权由于侵权数额、侵权时间跨度、侵权危害性不同等原因,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众型案件并不太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维权空白地带’。”

  “此案由广东省消委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三方联手处置,为涉众型消费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式。”王凯认为。

  近年来,以商业保理合同、跨境电商消费、互联网金融等为代表的新类型消费纠纷逐年增加,对人民法院守护消费领域安全带来诸多新挑战。

  2017年,67岁的丁某飞认购了深圳前海合作区某商业保理公司发行和某资产管理公司承销并管理的应收账款受益权产品600万元,合同约定该产品资金投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债权,期限为1年,并约定300万元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该产品到期后保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定兑现认购款项和利息,丁某飞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理公司通过地方交易所将应收账款分割成理财产品向若干个普通投资者发行以融入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将保理业务的风险转嫁到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普通投资者们身上,妨害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可能导致众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们深陷泥潭。法院依法判处认购协议无效,保理公司应向丁某飞返还610万元,并按承诺的预期收益率计算利息。

  面对蓬勃兴起的新经济、新消费,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已经无法满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这就要求各部门打破分工壁垒,实现职能联动、资源共享,共同构建常态化协商机制。

  着眼于此,近年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力于持续加强金融理财、比特币“挖矿”等新涉众型消费纠纷的调查研究,通过吸收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名录等方式,稳步提高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预测研判行业潜在风险,提前部署风险化解、矛盾疏导工作,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集体消费维权事件演化为社会事件。

  ■构建“诉源治理”机制打造解纷“快车道”

  2021年3月17日,《人民日报》以《市场监管出妙招 消费维权效率高》一文,报道了顺德区诉前和解中心化解的涉数百名消费者的预付费纠纷案,在各地引起强烈关注。

  2020年6月23日,顺德区法院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成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两单位联合出台了《消费纠纷诉前对接工作规定》,根据双方协定,顺德区法院选派经验丰富的两名法官和两名资深调解员进场诉调对接工作室,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未果的消费权益纠纷提供调解和司法确认服务。

  这是广东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助力消费者权益纠纷源头预防、快速解纷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广东高院还联合检察院、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妇联、工商联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消委会、律师协会等单位,先后发布《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等20余份专门文件,有力推动了齐抓共管、多元共治。

  强调政府主导,广东在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中,着眼构建湾区优质生活圈,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区域协作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近两年来,广东消委会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消委会签署了消费者维权合作协议,粤港澳三地消委会建立起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维权业务全面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等合作机制,这为广东湾区九市消费者权益纠纷诉源治理带来新的契机。目前,全省法院通过和消委会建立联调机制,“仲裁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社区微法庭”“法院调解+司法确认+巡回法庭当场裁决”“法院+消委会”等消费者权益解纷新模式呈百花开放之势。

  “案件事实简单判决不难,但案件涉及群众较多,判决不能案结事了,且消费者还未诉至法院,最好的方式是调解,这样才能更快速、有效地兑现消费者合法权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伍凤娇对该院建立的“法院+消委会”模式颇有心得。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开展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广东法院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积极探索解纷新模式,让消费者小额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刷单”行为通过虚构交易,不仅扰乱网购市场秩序,严重妨害了消费者对商家销量、信誉作出正确判断,建议对违法商家作出处罚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这是清远中院在审理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后向市场监管局发出的司法建议。近年来,广东法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监管疏漏,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经营单位不断完善监管机制。2021年,先后发出各类司法建议2083份,涉及金融消费、互联网平台交易、海外代购、食品药品质量监管等各个方面,为在更深层次上实现诉源治理提供新参考、新路径。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