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诉前死亡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2-04-11 09:25:23
 

  中国法院网讯(袁千焱)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因被告诉前死亡、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7月10日,王某和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汉寿支行向王某发放贷款28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借款人应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若借款人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贷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上述债务发生在王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父亲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黄某提供的案涉住房房产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021年10月28日,王某已四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中国银行汉寿支行便向汉寿法院起诉王某、黄某、王某父亲及案涉置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宣布王某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要求王某立即偿还所欠本金余额、逾期利息、罚息及律师费,合计24万余元,黄某、王某父亲、案涉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汉寿支行就上述债权对案涉住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汉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发现,王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21年9月1日被注销,同时,经法庭询问,中国银行汉寿支行无法核实王某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法院认为,王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汉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的起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