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怎么管?
2022-05-31 14:26:3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王浩雄
 

  5月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其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较高。案件中反映,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

  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超七成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中国未成年人网民达1.8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4.9%。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被称为新一代“数字原住民”,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第六感官”。

  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网络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

  姜颖表示,从主体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6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9件。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3件,占比4.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8至16岁的有66件,占比86.8%;16岁以上的为7件,占比9.2%。从结案方式看,已审结的6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47件,占比74.6%,以判决方式结案14件,占比22.2%,裁定移送管辖案件2件。

  而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较高。从案件的具体纠纷内容看,主要集中于充值打赏、网络购物、人格权侵权等类纠纷。其中,游戏充值案件20件,直播打赏案件22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5件,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充值款。在网络购物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多主张销售方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形而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多为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他人侵权,也有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被侵害引发的纠纷。

  相关案件涉案金额最高61万元

  此外,案件标的额差异较大,充值打赏类案件涉案金额最高。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额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金额最高的案件为某游戏充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1万元。总体看,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4647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9712元,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34758元。人格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未成年人做被告的纠纷多因网络失范言论引发。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多为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社交平台,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络谣言等。

  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生活丰富,网络娱乐需求旺盛。从受理案件情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于消费娱乐、社交等领域,网络新型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影响明显。涉案平台包括短视频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网购平台、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26件、10件、15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7.6%。

  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息诉解纷成效明显。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多数当事人表现出较强的调解意愿。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优先调解机制,强化全过程调解。据介绍,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比例达到74.6%。

  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 网络安全意识较弱

  法官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

  首先,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

  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在该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进而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还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短信、提示信息。有的还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账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

  另外,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较弱,易受不良信息侵害。

  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对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限。案件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身心健康。如在该院审理的“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未成年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持续充值付费浏览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漫画,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

  此外,网络诈骗等违法信息也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该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游戏平台、网络视频平台中发布如赠送游戏皮肤等消息,诱导未成年人登录社交软件,进一步编造账号冻结、涉嫌违法犯罪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突出 易进行冲动消费

  同时,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权侵权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侵权的现象日益引发关注。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

  案件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线下矛盾引发网络侵权。如部分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校内矛盾在网络上相互攻击,有的在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曝光他人肖像或对他人实施语言暴力;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因子女与同学之间的矛盾在班级群中以过激言论批评其他同学;部分案件中,成年人之间因感情纠纷在网络上攻击他人,同时公布包括他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等引发纠纷。二是公共事件引发网络侵权。三是“饭圈”文化不良影响引发网络侵权。

  受“饭圈文化”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热衷于打榜控评、反黑互掐等非理性追星行为,网络言论失范问题较为突出。如在某明星名誉权受侵害案中,未成年人被告使用明显过激的言论恣意辱骂原告,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超越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成年人均存在网络素养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

  而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成为易进行冲动消费的主要原因。

  案件中反映,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由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内容的实时互动刺激,未成年人出于吸引注意、娱乐、竞争攀比等心理,或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由于网络沉迷引发长时间持续性消费。

  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的物品。如在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中,初中生李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超前消费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在马某诉某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炒鞋热潮,倒卖网络热门球鞋。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