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滨法院:纵容朋友无证驾车 法院判决同担责
2022-06-13 16:09:40
 

  中国法院网讯(杜圣林 牛威)小伙租来车辆,驾驶途中,朋友趁其上厕所间隙坐上驾驶座,无证驾驶机动车,最终导致车祸。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纵容他人无证驾驶的小伙与无证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

  原告李勇、被告陈海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李勇在租车公司租了辆汽车,驾驶途中,因内急将车停靠于路旁,待上完厕所回来后,发现朋友陈海已从副驾驶挪到驾驶位,以“会开车”为由要求自行驾驶,随即将车开走,谁料其后车辆不慎撞上人行道上的花坛而侧翻,导致该车辆、绿化带树木、交通标识牌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海系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产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李勇先行垫付。遂李勇依法向汉滨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请陈海支付其全部垫付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勇作为车辆承租人和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负有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陈海提出驾驶请求的时候,李勇在未核实陈海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仍纵容陈海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李勇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认定该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近年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屡禁不止,仍有少数人抱侥幸心理。法官奉劝各位,莫做违法之事,否则必受法律严惩。结合本案,广大车主需要注意:无证的人一时兴起,有证的你要头脑清晰,朋友间借车在所难免,确认有无证照是关键,否则无证驾驶生事端,你自己还需把责任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