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审理模式 提升办案效率
——四川雅安名山区法院关于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的调研报告
2022-06-30 16:49: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件能否有效解决,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加强该类纠纷化解,提升办案效率,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该院受理的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

  一、基本情况

  1.原告解纷意愿强烈,案件体量较大。该院自受理此类案件开始,在短短18个月的时间内,原告从3家金融企业增加到7家以及1家互联网银行,受理案件4万余件,涉案金额近5亿元,月平均受案高达2000余件,是一般民事案件的十几倍。

  2.案件缺席审判率高,执行情况不甚理想。被告往往缺席审判,缺席审判率高达九成。原告几乎全部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总金额近5亿元,占诉讼案件总金额的九成以上,但实际保全到位仅4000万余元。在执行环节,该类案件无法批量化处理,流程节点较多,需要大量的人力,执行情况不理想。

  3.约定管辖随意,管辖异议较多。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原、被告之间约定管辖不一,有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等;有的还约定债权转让情况下由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在担保债权中指定由特定法院管辖,但在担保债权转让时,并未再约定管辖法院。管辖约定随意多样,很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

  二、原因分析

  1.缺乏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网络借贷纠纷主要依靠诉讼解决,没有专门的多渠道解决机制。但此类纠纷按传统诉讼方式处理,成本过高,既不便利也不经济,造成案件累积,同时也没有有效的减存量机制。

  2.很多当事人应诉意识不强。虽然部分借款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会主动选择与债权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但更多借款人对违约行为没有严肃的认知,往往消极应诉、缺席诉讼,放弃诉讼权利。

  3.该类纠纷类型存在特殊性。该类纠纷打破了地域的限定,同一原告的同类纠纷分散于全国各地,原、被告之间约定管辖不一,按照传统方式管辖,效率较低,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加之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的业务特性,此类协议均在网上签署且均为格式合同,就管辖条款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义务的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发管辖异议。

  三、对策建议

  1.建立适度集中管辖制度。采用适度集中管辖进行类案审理,由专门的法院或者审判组织组建相对固定的团队负责审理此类案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根据纠纷特性合理完成组织架构,优化审理模式,高效配备人员和完善软硬件设施,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纠纷的有效化解。利用“互联网+司法”的方式,实现集中批量化处理,解决因为诉讼不便造成的纠纷堆积问题。

  2.推行要素式集中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的交易过程采用标准流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数量大,具有批量性。对此类案件采用要素式集中审理方式,通过双方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明确细化争议焦点,重点审理争点问题,有利于有效安排庭审节奏,缩短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3.构建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可由法院主导构建与此类纠纷特点匹配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延伸法院审执职能,探索构建以行业内部解决为入口,第三方非诉化解为主,诉讼兜底的漏斗型多层次、多时序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建立针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机制,实现批量化执行。

  (课题组成员:徐中康 唐嘉君 陈振华 熊露静)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