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谱文化中的法治意蕴
2022-10-14 15:38: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合 陈红阳
 

图为清代族谱样本。资料图片

  家谱,也称宗家谱书,是记载家族发展历史的文献资料。国家档案局、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指出:“家谱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中亟待发掘的一部分,蕴藏着大量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民俗学、经济学、人物传记、宗族制度以及地方史资料。”在丰富的家谱文献中,家法家规占了很大比重,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风家训与行为准则

  古代家谱中包含了很多管理族人日常行为、规范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地方治安的规定。

  行为节制规定。《晋商乔氏家谱》制定了“五不准”家规,即:“一不准吸鸦片、二不准纳妾、三不准赌博、四不准冶游、五不准酗酒。”榆次《常家家训》规定:“凡语必忠信、凡行必笃敬、饮食必慎节、字画必楷正、容貌必端庄、衣冠必肃整。”

  乡邻和睦规定。《石城客家黄氏家谱》规定:“和睦乡里:夫乡里者,住居相近,田产相连,朝夕相见。有盗贼靠乡里救护,有贫乏靠乡里周济,所以乡里最要和睦。人能和睦,乡里即有盗贼也不怕,有荒歉也不怕,自然有人扶持,自然有人接应。”

  婚姻关系规定。《余姚兰风魏氏宗规》规定:“族人有同姓为婚,或娶同姓酷妇者,本房应从速禁阻;倘有倔强不遵,则应报告族董,予以重办。如事前隐瞒者,事后发觉,就要予以斥革,不得入谱,知情的房长等人也要一体重办。”《唐氏家训》规定:“近亲不择偶,同宗不婚。”

  尊老敬老规定。寿州《龙氏家训劝善十二条》第一条“孝父母”云:“凡我族人,宜念乾父坤母,生我劬劳。贫则获水承欢,富则皆甘备养。”《上虞雁埠章氏家训》要求为子女者“尤当对父母体心顺志,时时周旋膝下。养其亲而不知敬,态其亲不知顺者,直禽兽等尔!”“有子孙忤逆父母者,重笞逐出,永不入祠。”

  守法纳税规定。《叶县任氏家训》规定:“租税乃国家重务,分毫必不能免”“朝廷设法以治天下,制度森严,凛然不可犯,犯之则身无所主。”告诫任氏后裔要务本守法,对国家法律持敬畏之心。

  族规私刑及罚则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使以姓氏为中心的家族连绵发展,从而产生了维系这种关系的家法族规,最后发展到族内私刑与国家刑法互为补充。

  私刑体系发展。秦至唐的家法族规主要以家训的形式出现,并风靡于权贵阶层、名门望族,但基本不具有强制性。唐以后,成文的家法族规得到初步发展,强制性不断增强,私刑进入家法族规,但并未形成风气。明清时期,由于统治者的推崇和提倡,制定家法族规蔚然成风,家族私刑具备了一定的体系。

  私刑刑种。私刑分得较细,具体如下:

  一是死刑。《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至为强盗者,赃真事确,合族共同打死。”《宁乡熊氏祠规》规定:“结盟拜会、习教、停留匪类,严加约束、立令改行,倘怙恶不悛,犯至再三者,公同票请处死。”

  二是羞辱刑。《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子孙以理财为务者,沉迷酒色,枉肆费用,以致亏陷,家长查实,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意即对不良族人张榜羞辱,以令其改正错误。

  三是财产刑。《岭南冼氏祠规》规定:“倘恃地僻人强,窝藏大盗,致令官兵围捕,应将该房削其谱籍,永远不准入祠,期房底银两一概充公。”《永兴张氏合族禁条》规定:“开设赌场者,重罚不怠。在场赌博者,每名罚钱四千文。”

  四是资格刑。《宜兴卢氏宗祠戒约》规定:“不肖为匪,败露者,重惩逐出,永不入祠。”

  五是身体刑。明清时期,笞、杖刑广泛适用于家族私刑。家法族规中的笞刑有等级之分,从二十到八十以内分两等、三等甚至五等。如《毗陵长沟朱氏祠规》将笞刑分为二十板、三十板、四十板三等。对于“不孝”“不佛”者,分别给予“责四十板”“责三十板”的处罚。杖刑比笞刑要重,行刑工具是大木板或者竹板。违反封建伦常、盗抢赌博之事等都可适用杖刑。如《东阳上磺王氏修谱条例》规定:“将妻妾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争端裁决与执行

  古代家族采取“长老统治式”纠纷解决机制,族内因某事产生纠纷,由族长依家法族规、道德伦理予以公正裁决。

  处罚原则。一是累犯加重处罚。《宁乡熊氏祠规》规定:“恃强牵拼,逞凶斗殴、横骗私宰、赌博及一切动辄恃强统众等恶,责八十;犯至再者,满责(一百)。”《寿州龙氏家规》对“恃强生事、好持凶器者”规定:“初犯,责二十;再犯,加等;三犯及与外姓斗殴,凭户长送官处治。”二是依血缘亲疏、尊卑决定处罚轻重。《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致有以卑殴尊,先责三十板,然后究论事之是非。譬骂尊长责十板。”

  控告提起。《永兴张氏合族禁条》规定:对“平(凭)空”侵占祖山或在坟茔旁挖垅挑塘的行为,可以“合族鸣究(控诉)”。另外,对于将患有传染病的禽畜肉挑入村内发卖的行为,依照规定,应“除夺取外,鸣官纠治”。《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不孝不佛,确有实据,或父兄出首,或乡党公举。”

  审理。《余姚江南徐氏宗范》规定,族长“评论一族之事”。万历二十二年,黄氏宗族黄硕显老人有五个儿子,生前将其家产均分给了五个儿子。老人去世之后,过了几年,第五子去世,没有子嗣,于是将长房孙辈过继给五房。但当涉及继承财产时,五儿媳与其他四房发生争议,于是族长等掌权者根据族规商议,决定该立继只承继香火,不继承财产,财产予以其余四房均分。

  执行。《宁乡熊氏祠规》规定:“劫杀、淫恶情重者,令本身父兄立字据,历数罪状,跪求族长,凭公捆送,解宪处死。”《映雪堂孙氏家法补略》也规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流入贼匪,或经族内捉获,与外姓捆拿交族,其房长鸣集族总、各房长等,公同议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规定,兄弟之间发生争议,由房长剖断,“如不服,不问是非,各笞数十,然后辨其曲直,而罚其曲者。”

  司法支持与最后决断

  古代的家法族规与国家法律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国家法律的某些内容为宗族法的直接渊源。家法族规在维护宗族自治的同时替国家催办钱粮;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责,在宗族内实行准立法、准司法权,维持治安;通过伦理说教活动,满足宗族成员精神要求。因此,我国古代对家法族规基本上是支持的。

  家族重要纠纷和争端提请司法决断。《锡山邹氏家乘凡例》规定:“凡祖宗坟木荫庇风水,如有子孙私自研法己用者,公同告于宗长,获实拿送有司治罪,以警将来。”由此说明,但凡需要严厉治罪的行为,仍然交由官府解决。风水林作为一种物权标的,具有经济、生态与社会价值,常因盗砍、侵占而引起讼端。宗族一般都禁止砍伐风水林,一旦盗伐必定引发诉讼。同治年间赣县曹思建父子因盗砍刘宗泰家后龙山树木,由此引发两姓持续三年的诉讼。其族谱记载:“次年五月间,曹思建父子兄弟狠心不改,又胆敢盗伐后龙树木,争夺后龙山祖业,以致结讼公廷。幸得高祖若崇公、佐臣公、斗詹公代祖竭力叠讼三年,累告累诉。”

  司法是家族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发生在清代赣南地区“挟恨削嗣事”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罗端晖、光佐倡修家谱想要章佐出钱三十千文主修,在遭到章佐拒绝后便挟恨报复,故意将章佐之子朝生剔除家谱。章佐询问,罗端晖等人的回答是,朝生为马氏与前夫所生,与本宗族无任何血缘关系,异姓不得入谱。章佐交涉无果。由于朝生名字未载入家谱,无法继承祖业,子孙也无法入谱。章佐便向衙门控告,经过县官审理,判令将家谱更正,将朝生名字载入家谱。家谱中记录的裁判文书写道:“罗端晖、光佐等并无实据,辄行削除嗣名,虽非讹诈,难免怀私。本应照刁诬惩办,但乡邻涉讼,动多株连,易滋大狱,亦非睦族安民者之所尚,着当堂薄责具结,开释刘拔众,讯无包讼情事,亦着具结存案可也。”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