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 收回“被荒芜”的山林权
2022-11-02 14:1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周全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资产。依法规范集体所有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对外承包经营,有利于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带动村民就近就业。

  但如果承包方承包林地后,既未按合同约定积极进行开发利用,也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该如何保护村集体利益呢?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一起林业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依法保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2007年1月29日,蕲春县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林业公司签订《荒山承包经营合同》,将该村4110亩林地发包给林业公司,用于中药材、用材林、经济林等林业项目的综合开发,承包经营期50年。

  合同签订后,该林业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应交的3年承包费。此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对承包山林进行任何开发利用。

  双方于2017年经协商后签订了《终止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书》,该林业公司自愿放弃原承包经营权,将林权证在林业部门变更退还葛山村。但该合同签订后,该林业公司仅将其林权证交给葛山村,一直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葛山村遂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宋卫东仔细研读案卷,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葛山村为本县边远山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为改变现状,该村目前正在进行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收回林地承包权,解决村民就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宋卫东认为该案应当快审快结,以保障该村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审理后依法当庭裁判,确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告某林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办理林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案件宣判后,大同镇党委对本案的审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这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既维护了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又快又好地解决了乡村振兴的难题。葛山村依法收回林权,后期通过第三方发展光伏项目,充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有效助力葛山村集体经济高效发展。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