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
刑事诉讼被判刑 公益诉讼被判赔
2022-11-04 08:37: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蒋书文
 

  长期用合格化肥和不合格化肥生产掺混肥料,用已注销肥料企业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农户的合法利益。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由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7名被告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金。

  化肥中的钾肥能够促进农作物光合作用,促进农作物结果并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从而提高农业产量,对稳定农作物产量具有重要作用。化肥产品经销商张某龙得知氮磷钾总含量约33%(国家标准45%)的“假化肥”的利润非常之高,于是在2016年年初,张某龙租下几间厂房和一批设备,开始生产掺混肥料,并用已注销肥料企业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过某从张某龙处购买“假化肥”2409吨,对外销售140吨,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张某明等5人均具有从张某龙处购买复合肥料并对外销售的行为。

  2020年3月,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张某龙招揽老客户张某明共同出资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投资建设掺混肥料厂,扩大规模生产“假化肥”共计222吨,并继续用已注销肥料企业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

  2021年12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龙、张某明和过某3人作出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张某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判处张某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过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1年10月,安徽省消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张某龙、张某明及销售伪劣产品的过某等5人诉至滁州中院。滁州中院依法指定定远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龙、张某明生产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并通过张某明等6名被告对外进行销售,最终使得上述不合格肥料流入农村市场,销售对象人数较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7名被告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张某龙和张某明对其共同生产销售的掺混肥料共同承担赔偿金36万余元;被告过某对其销售的掺混肥料承担赔偿金23.8万元;张某明等5名被告对其销售的掺混肥料分别承担1万元赔偿金;张某龙对张某明等6人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