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开启
2022-11-11 08:34:04 | 来源:法治日报
 

  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职业年金,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之后,个人养老金自愿投资金融产品形成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如今已从制度建构逐步迈向落地实施。

  今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形成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顶层设计。

  根据《意见》,证监会于6月24日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过反复研究充分调研,证监会于11月4日发布《暂行规定》,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坚持稳健安全原则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应先搞清哪些人可参加此项投资。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说,《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强力分析称,参加个人养老金投资的人,是我国拥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也就是享受养老保险第一、二支柱保障的人,截至2021年底,参加人数已超过10.3亿人。而且,参加个人养老金投资,采取自愿的原则。对于参加个人养老金投资的人享受购买环节和赎回环节各种税收优惠,投资的产品封闭运行。

  《暂行规定》共7章35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基金行业平台、监督管理和附则。

  《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

  具体而言,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暂行规定》对参与机构主体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须配备专业团队、针对性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闭环运行、资产安全独立,落实长期考核、长期评价要求。压实各机构在各业务环节的职责。

  养老目标基金先行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包括: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证监会稳慎确定参与机构及产品。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

  刘晓宇说,养老目标基金概念源起2018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指出,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苏波介绍说,《指引》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公募基金公司申请募集养老目标基金,条件包括:公司成立满2年;公司治理健全、稳定;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旗下基金风格清晰、业绩稳定,最近三年平均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在200亿元以上或者管理的基金中基金业绩波动性较低、规模较大;公司具有较强投资、研究能力,以及运作合规稳健等。

  《暂行规定》发布后,养老目标基金的准入门槛由征求意见稿阶段的“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调整为“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据刘晓宇介绍,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满足“最近四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共有116只,满足“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则有97只,去掉重复产品后,共计有142只养老目标基金符合规模门槛,合计规模为927亿元。

  上述规模“达标”养老目标基金,共分布在46家基金公司中,有9家公司有5只及以上数量的产品。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华夏基金,有9只;汇添富基金和南方基金则分别有8只,嘉实基金和易方达基金分别有7只。在证监会发布《暂行规定》的同一天,即11月4日,还有15只养老目标FOF(基金中的基金)集中获批。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行行业平台管理,加强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调。

  持续监管理财产品

  根据《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还可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等。11月4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6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信息报送、监督管理及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在信息平台上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这些规定都意味着,从《意见》出台后,证监会可率先开启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发展之旅。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