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虚构千万元公司债务
两男子因虚假诉讼被判刑
2022-12-14 08:52: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梁军
 

  聂某、钟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剑走偏锋”,合谋虚构千万元公司债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并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该案,被告人聂某、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均获刑罚。

  2017年8月,聂某受委派到某典当公司处理该公司停业善后事宜。聂某作为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该公司对某电子公司只享有真实借款291万元的情况下,与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合谋,虚构两笔借款计1030万元,然后持相关证据向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电子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借款1321万元及利息。法庭上,钟某的委托律师代其出庭应诉,对原告起诉的虚假债权予以认可,并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电子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典当公司的借款本金1321万元,利息711.3万元,共计2032.3万元;典当公司对抵押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变现款优先受偿。”法院对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7年11月,电子公司资不抵债,被枣阳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2018年2月28日,聂某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电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审核该笔债权时,发现破产企业财务账册没有相关记录,遂申请枣阳法院调查该笔债权的银行交易记录。

  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典当公司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二人犯罪事实。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聂某、钟某提起公诉。

  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钟某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枣阳法院判决聂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民间借贷案经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再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判令电子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驳回典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聂某、钟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一方面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另一方面造成电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严重下降,依法应予严惩。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法官提醒,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活动的尊重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勿拿法律当儿戏。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