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毒品治理的法律特点
2023-01-06 08:58: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需需
 

  吸食毒品会对人的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各国根据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和戒毒法律制度,新加坡是世界上实行最严格毒品管理制度的国家之一,采取了相较其他国家更严厉和更具惩罚性的措施,毒品治理总体战略旨在减少供应和需求,形成以管制、预防、戒毒和康复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治理体系。

  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国际层面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新加坡签署的3个联合国公约,分别是1961年的《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经1972年议定书修订)、1971年的《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国内层面的法律体系。包括针对毒品治理的专门立法和涉及毒品治理的其他法律。前者有1951年颁布的《危险药物条例》、1973年颁布的《滥用药物法》以及1987年颁布的《致醉物质法案》,其中,《滥用药物法》是新加坡管制危险或有害药物及物质的主要立法,对重罪、证据、执法、处罚作了具体规定以及关于戒毒和康复的治理框架;后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规范了与麻醉品有关的原则和治理程序。

  打击毒品犯罪的范围较广

  规定毒品的范围较为广泛。《滥用药物法》将“受管制药物”的贩运、进出口、制造、消费、持有和种植均认定为犯罪,《滥用药物法》第一附表规定了受管制药物品种,包括任何含有受管制药物的物质和产品。第一附表根据物质相对危险或危害程度划分为三类毒品,A类、B类和C类。任何未列入第一附表但含有一种或多种第一附表所列药物的物质,均符合《滥用药物法》中“受管制药物”的规定。

  毒品犯罪成立时间点较为提前。将“贩运受管制药物”定为犯罪,“贩运受管制药物”包括,为出售、给予、管理、运输、发送、交付或分发“受管制药物”或“主动提出从事”的任何行为。贩运罪还适用于实施或提议实施任何贩运“准备行为”的人。一个人为贩运目的的持有毒品,即使该毒品尚未运输或转手,也可被认定为贩运罪。

  毒品消费也被视为犯罪行为。在新加坡,第一次吸毒被抓,会被送去戒毒,出来后要定期到相关部门报到,并接受尿检。第二次吸毒被抓,会被判处5年至13年监禁及3次至12次鞭刑。第三次吸毒被抓,则将被判处最低5年监禁和3次鞭刑,最高7年监禁和6次鞭刑。第三次之后,又升级为最低7年监禁和6次鞭刑,最高13年监禁和12次鞭刑。

  通过“重典”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打击中保留了死刑。相关法律规定,贩运、制造、携带出入境15克以上海洛因、30克以上吗啡和可卡因、500克以上大麻、200克以上大麻脂或1200克以上鸦片者,将被判处死刑。

  毒品打击中保留了鞭刑。根据新加坡法律,携带鸦片800克至1200克、海洛因10克至15克、大麻330克至500克、吗啡和可卡因20克至30克、大麻脂130克至200克,被认定为非法交易,并将被判20年至30年监禁和15次鞭刑。非法贩卖上述范围以外的受管控药品者,最少被判处2年监禁和2次鞭刑,最多被判处20年监禁和15次鞭刑。

  采取立法推定认定犯罪意图

  贩运毒品的推定。《滥用药物法》规定,如果任何人拥有超过2克海洛因、100克鸦片或15克大麻,便可推定该毒品用作贩运。被告人有责任证明其所持有的毒品并非用于贩运目的。

  持有毒品的推定。如果保管或控制毒品,则推定他持有毒品,除非另有证明。如果在任何船舶、飞机或车辆上发现受管制药物,将推定该药物由船长或机长或车辆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持有。而且,被告人仅证明从未实际持有该物质并不一定会推翻该推定。同样,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或多个其他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持有受管制药物,“所有人”都将被视为拥有该毒品。任何拥有、保管或控制任何含有受管制药物物品的人,都将被推定为拥有并知道该药物的性质,除非他们能够证明相反的情况。

  消费毒品的推定。在滥用药物的情况下,如果在任何地点或场所发现任何用于消费受管制药物的“管道、注射器、器具、设备”或其他配件,则推定该地点用于消费受管制药物。此外,任何个人在该场所被发现或从被证明或推定为消费受管制药物的场所“逃离”,将被推定为在该场所消费受管制药物。

  制定强制性戒毒方案

  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吸毒者通常被拘留在康复中心接受治疗。中央肃毒局有权将尿检呈阳性的吸毒嫌疑人送往新加坡监狱管理局管理的戒毒康复中心,进行为期6个月至36个月的治疗和康复。首次上瘾者至少要强制住院6个月,长期吸毒成瘾者通常至少要被拘留12个月。吸毒者送往戒毒康复中心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被逮捕两次以上的吸毒者可被判处长期监禁。

  2012年,新加坡《滥用药物法》的一项修正案引入关于社区康复的规定,旨在为年轻吸毒者在戒毒康复中心短期拘留后提供“降级服务”。在该中心,年轻吸毒者可以在白天继续接受教育和工作,这将年轻的毒品使用者与被拘留者中的成瘾者隔离开来,该计划对年轻吸毒者的康复予以特别关注,防止“毒瘾循环”,并为那些真正希望戒除毒瘾的人提供支持。

  法庭可向吸毒者施加监督令,由一名来自中央毒品调查科经过训练的警官来执行。监督令允许吸毒者治疗,期限不超过2年。在治疗期间,吸毒者至少会被拘留6个月,除非中央毒品调查科主任或审查委员会允许其提早出院。6个月后,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囚犯还需要进一步治疗,可以指示将其康复期延长6个月。

  戒毒治疗包括初始阶段的强制治疗和康复治疗,随后是行为改变方案,包括个性化的“预防复发计划”,涉及就业安置和帮助吸毒者重新融入社会。吸毒者出院后,一般要接受2年的监督,在社区,吸毒者的信息都严格保密,以让其能较好地回归社会。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研究”与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重点项目“刑法介入毒品治理的中国模式”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